石首法院:计高洪等21人涉黑案件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20-07-22 访问次数:19085
7月20日,石首市人民法院对计高洪等2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贷款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审理查明,被告人计高洪纠集韩某、陈某义等人成立“市场义务监督队”,通过指挥组织成员在石首城区各菜场进行非法检查,在乡镇交通要道设卡非法拦截等方式,有组织地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行贿、非法检查、扣押没收等违法犯罪活动,垄断石首城区的生鲜肉供应市场,攫取非法利益约1530万元。
审理还查明,被告人计高洪个人实施寻衅滋事一起、故意伤害一起,被告人韩某个人实施危险驾驶一起,被告人刘某栋个人实施贷款诈骗一起。
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计高洪系组织、领导者,对其实施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韩某、陈某义、唐某、湛某平、刘某栋、邹某雄系骨干成员,对其实施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八年六个月至六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李某、成某等13名被告人系一般成员,对其实施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三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夏某莲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文章出处: 石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