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老汉售卖“毒鼠强”获刑
作者: 彭涛 发布时间:2018-03-29 访问次数:1093
日前,洪湖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案,被告人刘某某因非法买卖、储存禁用剧毒化学品毒鼠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洪湖市峰口派出所在对辖区内毒害物质进行搜查时,发现被告人刘某某在菜市场摊位销售老鼠药,并现场搜查出疑似违禁品老鼠药58包。经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色粉末58包中检出毒鼠强,净重为156.6克。
洪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买卖、存储禁用剧毒化学品毒鼠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存储危险物质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无犯罪前科、且系老年人犯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如上判决。
法律延伸: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增设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2003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毒鼠强”列为法定的五种“禁用化学品”首位。
文章出处: 洪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