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中院调研分析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作者: 司法鉴定处 陈鹏    发布时间:2014-04-16  访问次数:3293

   

为加强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更好地服务审判工作,近日,我院组成调研组对全市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进行了调研,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两级法院从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人员共16人,中院设立司法鉴定处,在编5人,各基层法院中除江陵县法院外,其余均设立司法技术科,编制1-2人。全市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工作均归口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近三年来,全市共办理委托鉴定、评估、拍卖案件351件。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是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情况比较普遍。多数案件经过了2次鉴定,有的案件鉴定了3至4次,原因是鉴定机构不负责任,违规出具鉴定结论或意见;审判中对申请重复鉴定把关不严。

    二是鉴定时间过长。按照规定,鉴定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鉴定可以延长至60个工作日。但实际情况是鉴定时限多数超过30天,超过60天的也不少,甚至有的超过了1年。主要原因是鉴定机构拖延鉴定或拒绝鉴定;委托程序流转不畅或当事人不配合鉴定。

    三是对鉴定机构监管不力。目前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主要精力放在保证鉴定程序上的依法有序运转、协调组织当事人的鉴定材料准备、交接鉴定材料及鉴定结论等方面,而对鉴定人、鉴定机构的鉴定活动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完善。鉴定活动的客观度,主要取决于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四是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不统一,收费途径不规范。鉴定机构的鉴定收费标准非常混乱,随意性很大。有的是当事人与鉴定机构协商确定鉴定费用,容易影响鉴定结果的公平。

    五是提供技术咨询的力量不足。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职能调整以来,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范围有所扩大,除传统的法医、文检业务外,还有评估、审计、工程造价等,法院从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人员不可能都具备上述业务的专业水平,工作开展困难。我市法院目前有法医资格的只有6人,且都在48岁以上,基本上不具备其他专业资格。

    六是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的程序有待于规范。审判人员如何提出咨询、审核,是移送还是委托应当明确;司法技术人员对涉案技术问题的答复是书面还是口头也没有规定。审判人员和技术人员为此出现认识上的不统一。目前大都采取口头咨询、口头答复的办法完成此项工作,咨询、审核都是如此。

    七是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普遍存在。由于法院取消了收取鉴定费用和实际支出费用,而此项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基层法院拨付的经费往往不足以支付差旅支出,有的法院选择由当事人支出,有的法院只出具书面委托书由当事人自行带给鉴定机构,违背相关管理规定。

八是队伍年龄结构老化。多数基层法院相关人员平均年龄在50岁左右,有的法院把即将退休的同志安排到此岗位,存在在编不在岗的现象,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对策与建议
    为了充分发挥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保障职能作用,必须树立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从建立合理化机制、规范化管理、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提高科学技术含量等方面入手不断加以完善。

  (一)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

    一是建立《法院委托鉴定人名册》。我市目前没有建立鉴定人名册,没有体现对鉴定机构的监管职能。应当建立名册制,建立完善鉴定机构的准入标准,对鉴定机构实行年审。发现其有违规鉴定的情形,可以取消其鉴定资格。二是扩充机构数量。我市目前鉴定机构数量比较少,如果扩充机构可以加强竞争,避免垄断,提高鉴定结论的质量,减少重复鉴定情况。三是明确司法鉴定机构的权利义务。围绕“接受委托、接受技术咨询、司法救助,鉴定质量及鉴定时限、回避、出庭、接受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界定。四是切实规范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建议有关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尽快制定统一的鉴定收费标准,便于法院实施必要的审查和监督。

  (二)提高法院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一是配备专业司法技术人员,负责为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对法官提出的相关技术问题进行解释或者答复,对送审案件中的鉴定文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严格对外委托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二是充分利用社会技术资源。建立专家库,选取各行业各领域权威人士为审判中遇到的专业技术难题提供咨询服务。三是加强对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拓宽视野,交流经验,提高业务技能。

  (三)加强基层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经费和人员保障

一是对鉴定过程中法官的实际支出费用要给予保障,避免由当事人支付的情况。二是调整人员年龄结构,适当增加年轻人比例,使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能够更好的服务于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