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的概念及应遵循的原则

发布时间:2011-12-16  访问次数:5690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的概念及应遵循的原则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张祖旺
 
 
竣工结算是指一个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项目的施工已完工并经发包人及有关部门验收交点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原合同价格的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由承包人提出,并经发包人审核签认的,以表达工程造价为主要内容,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经济文件的行为。一般来讲,任何一项工程,不管其投资主体,资金来源如何,只要是采取发包承包方式营建并实行按实物工程量结算的,当工程竣工点交后,承包人与发包人都要办理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任何工程的竣工结算,必须在该工程完工、经点交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以后方能进行。对于未完工程或质量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办理竣工结算。对于竣工验收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未经整改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已整改而未经重新验收认可者,也不得办理竣工结算。当遇到工程项目规模较大且内容较复杂时,为了给竣工结算创造条件,应尽可能提早作好结算准备,在施工进入最后收尾阶段即将全面竣工之前,结算双方取得一致意见,也可以开始逐项核对结算的基础资料,但办理结算手续仍应到竣工以后,不能违反原则擅自结算。
(2)工程竣工结算的各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各项规定,要依法办事。
(3)坚持实事求是。
(4)应强调合同的严肃性,合同是工程结算最直接、最主要的依据,应全面履行工程合同条款,包括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共同确认的补充条款。同时,应严格执行双方据以确定合同造价的包括综合单价,工料单价及取费标准和材料设备价格等计价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变相违反合同以达到某种不正当目的。
(5)办理竣工结算,必须依据充分,基础资料齐全。具体包括:设计图纸、设计修改手续、现场签证单、价格确认书、会议纪录、验收报告和验收单,其他施工资料,原施工图预算和报价单,甲供材料、设备清单等,保证竣工结算建立在事实基础上,防止走过场,或虚构事实的情况发生。
201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