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狮子口镇一村民因持枪打鸟被判刑

作者: 喻明洁    发布时间:2017-12-06  访问次数:970

7月18日,狮子口镇某村村民王某闲来无事,扛着一把气枪来到荷塘堤边的树林,猎得小白鹭3只、草鹭1只、珠颈斑鸠1只、八哥8只。

后经群众举报,狮子口镇派出所民警在王某的住处查获各种鸟类尸体13只、气枪1支及铅弹8粒。经鉴定,王某持有的气枪为枪支;送检的13只鸟类中,草鹭、珠颈斑鸠、八哥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鸟类。案发后,王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法官说法: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出处: 公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