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通报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

发布时间:2024-06-25  访问次数:15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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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公众识别防范毒品能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禁毒工作浓厚氛围,6月25日上午,在第37个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2023年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3起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荆州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夏远亮出席发布会并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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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深度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使命。全市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及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禁毒工作的部署要求,始终把禁毒工作当作“一把手工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对强化毒品犯罪特别是新型毒品犯罪的打击处理、有针对性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等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切实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

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提升毒品案件审判质效。2023年,全市法院一审受理毒品犯罪案件223件(含旧存8件),审结220件,判决生效罪犯290人;二审受理毒品犯罪案件22件,审结22件,判决生效罪犯53人。从判决结果上看,全市法院一审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犯罪分子76人,重刑率达26.20%。在毒品案件审判中,全市法院注重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对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以及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均依法从重处罚,筑牢防范毒品向青少年渗透的铜墙铁壁。2023年,全市法院审理涉依托咪酯案件4件,7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树牢“抓前端、治未病”理念,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一是以“案例警示”为点,2023年,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教师学生等旁听涉毒案件庭审千余人次。二是以“强化宣传”为线,全市法院27名干警担任法治副校长,走进校园进行禁毒法治宣传,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30余次。三是以“司法建议”为面,通过司法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完善禁毒工作机制,全市法院发出的相关司法建议回复采纳率100%。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用足用好刑罚武器,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不断深化禁毒综合治理,加强禁毒法治宣传,在新时代人民禁毒战争中展现人民法院的新担当、新作为、新贡献,推动全市法院禁毒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更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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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孙开炎发布3起全市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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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出席新闻发布会。湖北日报、极目新闻、荆州日报、荆州广播电视台、荆州新闻网等新闻媒体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

荆州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王某某等四人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A、吴某B、倪某某受他人安排去云南运输毒品。同年12月29日,倪某某因家中有事从贵阳乘车离开,同年12 月31日晚,王某某、吴某A按照指令找到藏有毒品的大货车,后吴某B从藏毒大货车底部取出22条毒品,放在车后备厢。随后,王某某、吴某A按照指令返程,吴某B则携带毒品驾车在后随行。
  2022年1月1日凌晨3时许,公安民警在云南省某服务区抓获吴某B,从其驾驶的车后备厢中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2条,经称量,净重15040.468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4.4%。随后,公安民警在曲靖市某收费站抓获王某某、吴某A。当晚,公安民警在湖北省汉川市抓获倪某某。

还查明,2021年12月17日,王某某等四人采取上述相同的方式,将12条毒品从云南省开远市运至湖北省仙桃市。之后,王某某、吴某A、吴某B共计获得报酬4.5万元。经测算,12条毒品约为4560克。

荆州中院一审认为,王某某等四被告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19600.468 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吴某A在共同犯罪中准备运输车辆、邀约他人参与毒品运输、为装载毒品的车辆探路实施掩护,参与犯罪程度较深,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二人系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大部分毒品被查获,可不必立即执行。被告人吴某B归案后如实供述所有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中途提前离开,参与犯罪程度较低,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吴某A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倪某某、吴某B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倪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根据2023年《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毒品数量是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在对被告人决定死刑适用时,应当坚持“毒品数量+其他情节”的标准。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应当准确把握打击重点。依法严惩运输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职业毒犯、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运输毒品、以暴力抗拒查缉情节严重、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等严重情节的被告人。本案中,王某某、吴某A二次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吴某A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

典型案例二 杜某某、易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6日至9日期间,被告人杜某某伙同胡某某(另案处理)两次前往湖北省天门市向代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依托咪酯烟弹,被告人杜某某购得依托咪酯烟弹45颗。被告人杜某某、易某一起将上述烟弹贩卖给吸毒人员胡某某、郑某、张某某等人,收取毒资17350元。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易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在贩卖毒品罪中,被告人杜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易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全市法院审理的首起涉依托咪酯案件。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列管后,大量涉依托咪酯案件涌入法院,列管前的贩卖依托咪酯行为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列管后的贩卖依托咪酯行为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人民法院本着对涉毒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精神,依法适用“情节严重”标准,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进行判罚。经过释法说理,二被告人均认罪服法,未提出上诉,体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三 吴某某贩卖毒品、交通肇事案

基本案情

1.吴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2022年7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20余克,共收取毒资23800元。同年9月3日,在吴某某与柳某(已判刑)共同居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共43.23克。

2.吴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

2022年9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吸食毒品后,无驾驶资格驾驶小型轿车超速通过交叉路口时,与在道路中央施工作业的杨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吴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认定,吴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丧葬费 4.1 万元。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及片剂5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吴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某不服,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被告人吴某某吸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根据2023年《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本案中吴某某被抓获时,民警从其居住场所查获的毒品,明显超过正常吸食的数量,且被告人吴某某有其他贩卖毒品的事实,故在吴某某居住场所查获的毒品应计入贩毒数量。


文章出处: 新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