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送司机与平台,存在劳动关系吗?

发布时间:2023-12-06  访问次数:14241


谁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网络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如何签订?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杨某某到某线上买菜公司应聘成为配送司机,负责松滋市南海镇的菜品配送业务,但双方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

“每天上级公司车辆把货物运送到我公司后,配送司机把自己线路的货物搬上车,再送到各订单地址。”

“每天下午16:00前要按照手机应用平台上客户订购信息送到指定收货地点,货物不能丢失,丢失自行赔付。”

根据公司规定,杨某某每天在APP司机端接收订单信息、配送货物,公司每月向杨某某支付一笔3000至6000元不等的款项。直到2022年9月13日,杨某某在送菜途中遇交通事故身亡。

杨某某母亲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杨某某与某线上买菜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而某线上买菜公司辩称,杨某某每月收到的4000至4500元并非工资,而是送货后应给付的报酬,属于承揽关系,并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的劳动报酬。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请求,杨某某母亲上诉至荆州中院。

荆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其用工关系是否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应依据双方之间的用工事实,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予以判断。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从双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人身和经济的从属性、组织的从属性三方面进行事实审查后综合认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杨某某持续性提供劳动力,其从事的货物运输系某线上买菜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某线上买菜公司于每月相对固定时间向杨某某发放报酬。同时,杨某某在工作期间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管理控制,无选择“拒绝送菜”的自由。以上均区别于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一般提供一次性的劳动、承揽人的报酬一般采取一次性结算方式、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具有独立性等特点。

综合杨某某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地点、工作要求等因素,荆州中院依法确认杨某某与某线上买菜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劳动关系成立。

 

法官说法

提供送菜服务作为互联网经济派生的新型就业形态,与传统的就业形态相比,存在较大的不同。由于平台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劳动管理的体现形式也相应具有许多新的特点,这种情况下,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用工关系的认定就更为复杂。

本案中,平台企业占有数据信息这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从业所必需的生产资料,通过制定规则、设定算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收入、劳动时间、进出平台自由等进行限制或施加影响,并从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中收益。

在此类模式下,平台并非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等服务,而是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组织和管理。因此,本案中的某线上买菜公司应当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今年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附录三种协议参考文本,分别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参考文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书面协议参考文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书面协议参考文本(三方),可点击下方链接下载参考。

http://rsj.xiangyang.gov.cn/ztzl/ldrszc/zcjd/202304/P020230413429779973216.pdf?aaiecbimgdbaimoh

 


文章出处: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