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
一方为孩子购买保险、
上兴趣补习班所支出的费用,
能否纳入抚养费范畴,
用于抵消本应承担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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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甲某(女)与乙某2006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女小梦(化名)。2012年7月,乙某与甲某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小梦由男方监护抚养,女方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400元,直至小梦年满18周岁为止。离婚后,甲某前期按协议书约定支付了抚养费,但2017年7月后,便不再向小梦支付抚养费。2022年7月,小梦向荆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某支付2017年8月至2022年8月之间的抚养费共计24000元。甲某在法庭上辩称,小梦经常到自己这边吃住,2019年为小梦购买农银保险,目前已缴纳四期保费(每期约5000元);之后又为小梦报兴趣班、课外补习班共花费3140元,这些费用加在一起已经超出了抚养费金额,应当予以抵消。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甲某与原告小梦的母女关系,不因甲某与乙某离婚而消除。离婚后,被告对于原告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协议》对于原告的抚养费金额进行了明确约定,该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原则下协商一致的结果,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虽为原告购买了保险、支付了课外补习班及兴趣班费用,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因被告支出的上述费用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抚养费范畴,被告对原告的上述费用支出应视为对原告的赠与,不能用于抵消保障原告基本生活、学习的抚养费,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甲某支付原告小梦从2017年8月至2022年8月期间的抚养费24000元。
法官说法
离婚后,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是法定义务也是孩子生活所必须的基础,这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需要,但保险费、补习班、兴趣班费用等并不是必需的,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协商一致,那么应将其视为父母对孩子的赠与。这种赠与是出于自愿,并不是一种强制义务,这一赠与行为并不会产生“抵扣抚养费”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