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三方联动”惩处拒执罪,“刑民双控”挽回百万损失

发布时间:2025-11-21  访问次数:121

近年来,洪湖市人民法院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持续发力,通过健全完善拒执犯罪案件办理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形成了打击拒执犯罪的有效合力。自2025年7月1日《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施行以来,为三部门协同打击拒执犯罪提供了明确的制度支撑和操作指引。

在一起申请执行人广西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过程中,法院精准识别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并通过“刑民双控、三方联动”的工作机制,不仅让被执行人受到法律震慑,还帮助企业挽回了全部损失全部经济损失138万余元。

案件执行陷入僵局,追加股东发现疑点

这起案件源于广西某公司与湖北某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洪湖法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执行,但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同年11月2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在2023年4月21日迎来转机,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洪湖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追加被执行人湖北某公司股东郑某、王某、彭某、刘某、鄂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鄂某等人对执行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经两级法院审理,相继驳回了鄂某、彭某、王某的诉讼请求。执行裁定书于2024年4月4日生效。

2024年6月11日,法院立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中,洪湖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鄂某的金融账户,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鄂某仍拒不履行义务。

恶意转移财产,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

执行过程中,法院深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鄂某与其妻子李某名下原有位于武昌区的商品房。2024年4月29日,被执行人鄂某将名下的不动产权属份额无偿转移到李某名下并办理了转移登记。更为可疑的是,2024年12月16日,李某将上述不动产以218万元的低价转移给周某,致使法院判决无法得到执行。2025年1月17日,鄂某与李某离婚。这一系列行为的时间节点与法律文书生效时间高度吻合,明显涉嫌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精准移送犯罪线索,公安机关迅速立案

洪湖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鄂某名下有不动产,属于有履行能力。但其将个人名下的房产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转移登记给其妻子后又转让给案外人,有明显的逃避债务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2025年2月18日,洪湖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了鄂某涉嫌拒执罪的线索。公安机关经审查,于2025年4月2日立案侦查,2025年4月14日对鄂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于2025年6月11日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宽严相济司法政策,不起诉但不免除责任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被执行人鄂某迫于刑事追责的强大压力,主动投案并积极协调,挽回了广西某公司全部损失。

2025年5月27日,广西某公司出具《谅解书》,表明其于当日收到款项125万元,加上前期领取的13.5万余元,合计收到138万余元。因鄂某积极协调挽回广西公司的全部损失,公司对鄂某表示谅解,请求办案机关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鄂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并于2025年8月12日依法决定对其不予起诉。

这一处理结果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且已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

典型意义

公检法协同联动机制,有效地将“纸面权利”变为“真金白银”,解决了执行难题,既保持了打击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又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文章出处: 洪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