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双效”,让“救命钱”良性循环
“我们实在谈不拢,只能走法律途径了。”
“该我承担的我会承担,但赔偿金额应当合理。”
公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承办法官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追偿问题纳入审理范围,实现“一案双解”,既妥善化解了当事双方的纠纷,也保障了救助基金的及时回收和持续运转。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聂某驾驶小型轿车沿乌海线行驶至公安县夹竹园镇南堤坡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胡某发生碰撞,致胡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聂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负次要责任。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胡某将聂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在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并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法官发现,胡某在事故发生后已申请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33998.9元,但未在诉讼中予以说明。为了防止“一案结,多案生”,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当事人面对面开展调解工作,详细讲解赔偿事项、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政策及费用计算方式,确保责任赔付有据可依。
虽经多方努力调解未果,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明确对救助基金垫付费用予以扣除预留,保障了基金回收具有可操作性。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判决一并解决事故赔偿与基金追偿问题,在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循环利用,避免了另案追偿的诉累。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一笔“救命钱”,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受害人急需抢救,但无法从侵权者或保险公司处得到赔偿,或赔偿费用不足以支付抢救费用时,受害人可以申请这笔救助基金。然而,这笔“救命钱”并非捐赠,当紧急情况消除或受害人得到相关赔偿后,事故责任方或受救助方应及时返还,以便救助基金能够循环使用,帮助更多伤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