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人变“罪”人!危险驾驶成本高,千万“驶不得”

作者: 杨岭    发布时间:2022-09-28  访问次数:11389

近年来,以醉驾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危险驾驶案仍呈高发态势,给社会公共安全埋下了极大的隐患。2018年以来,洪湖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369件,其中涉公职人员案件9起,涉企案件4起,362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人被判处缓刑,160人被判处实刑)。

“醉驾”入刑已多年,但仍有人心存侥幸,将交通规则抛之脑后,最终都只能“自食恶果”。洪湖法院特别选取3起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深化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安全理念,防范危险驾驶带来的巨大风险。

案例一 :关键词 无牌无证

基本案情:2022年1月21日,被告人许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刮擦到路边行人。事故发生后,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许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后经鉴定,被告人许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4.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许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判决结果:被告人许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对其可予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对其可予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综上,判决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二 :关键词 “醉驾王”

基本案情: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刘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已注销号牌的两轮摩托车,行驶途中因犯困停车休息时,被肖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倒,被告人刘某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民警现场将被告人刘某带至卫生院抽取血样,后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案发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04.39mg/100ml,属醉酒驾驶。

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已注销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三 :关键词 涉企案件

基本案情:2021年3月11日,被告人刘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洪湖市新滩镇某路段行驶,途中被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卫生院抽取血样。后经鉴定,被告人刘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1.3mg/100ml。

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认罪悔罪表现,在社区服刑无社会危害性,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同时,承办人将被告人刘某系民营企业负责人作为考虑点之一,在办案中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其未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司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综上,判处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酒驾”除了需要承担法律成本,还要承担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和家庭成本。危险驾驶罪一旦构成,即使宣告缓刑,其本人也将面临被开除公职和党籍的境地,个人履历也将永久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对个人、家庭、社会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甚至还可能会影响子女。

法律成本

危险驾驶行为,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在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下,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将面临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其本人也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经济成本

酒后驾车造成事故导致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予理赔。造成他人伤亡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职工因醉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不享受国家有关工伤保障。

时间成本

危险驾驶,即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一旦被查处,将面临10天拘留至6个月以下拘役。而发生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家庭成本

家长醉驾被判刑,犯罪记录将伴随终身,对子女报考公务员、上军警校、入党等政审都会有影响。

法官提醒:

驾驶员的一举一动,小至影响到个人和家庭,大至影响到社会生活秩序。“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对自己生命的珍爱,对家庭的负责和担当。希望广大驾驶员们充分认识到危险驾驶的危害,珍爱生命,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履行安全驾驶责任,做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向醉酒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指使胁迫醉酒人员驾驶机动车,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公共安全。


文章出处: 洪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