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生态环境 筑牢司法屏障 洪湖法院审结4起公益诉讼案件
为切实履行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近日,洪湖法院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审结4起涉嫌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件一: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某某为食用野生动物,在自家蟹池中架设粘网,安放电子诱捕器(录音播放器),共分两次猎获鸟类8只。
案件二: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某为防止野生鸟类捕食自己养的甲鱼苗,在其养殖甲鱼的鱼池埂上架设粘网,捕获鸟类39只。
案件三: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1、周某2、周某3为寻“下酒菜”,在洪湖市沙口大堤上使用气枪猎杀鸟类6只。
案件四: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某某准备“地笼”、塑料小船等工具,雇佣被告人史某某在洪湖市新滩镇三角湖天然渔场从事非法捕捞作业,先后七次非法捕捞渔获物近1046斤,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该鱼获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以34800元予以收购。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述四件案件中的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四十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分别以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对四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四案相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要求相关被告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庭审中,被告人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表示忏悔并当庭认罪认罚。洪湖法院依法判决廖某某、叶某某、周某1、周某2、周某3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到三个月不等,缓刑二个月到三个月不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廖某某、叶某某、周某1、周某2、周某3赔偿因其非法狩猎造成的环境资源损失900元至11700元。判决被告人熊某某、史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和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熊某某、史某某连带赔偿因其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环境资源损失35211.75元。
此次集中审理,体现了洪湖法院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洪湖法院将继续坚持惩罚犯罪和修复生态并重的理念,以公益诉讼助力生态环境保护,为守护绿色洪湖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