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区法院依法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

作者: 沙市区法院 魏玖斌    发布时间:2017-09-30  访问次数:1431

2017年4月7日21时许,被告郭某某到荆州市沙市区老轮渡码头乘皮划艇逆水上行至长江沙市段宝塔河水域后,利用自制工具(含发电机1台、聚合物锂电池1组、智能型充电机1台、逆变器1个、电线2根、脚踏式开关1个、鱼舀子1个)顺流而下实施电捕鱼,行至老轮渡码头上岸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共查获渔获物31.15公斤。经查,被告郭某某电击捕鱼的水域属于长江湖北省流域禁渔区内,且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属于禁渔期。

沙市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郭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郭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郭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决被告郭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预缴);没收作案工具,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