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消费安全防线 彰显司法担当作为
——市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3-14  访问次数:346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平台和形式逐渐丰富,如何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第43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针对新的消费领域和人民群众关心的消费问题,市法院民二庭联合新闻处发布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安全、宠物交易欺诈、农资产品质量、虚假广告宣传以及知假买假等,旨在以案释法,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

案例一:减肥胶囊含违禁成分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吴某宏通过微信向吴某惠两次购买某品牌减肥胶囊,共计支付5694元。服用后出现严重不适,多次询问被告均被搪塞。吴某宏自行委托检测,发现产品含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布曲明成分,且无生产厂家、厂址等基本信息,属“三无产品”。吴某宏遂起诉要求退款并主张十倍赔偿及检测费。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查明,被告长期通过微信销售该产品,明知其成分违法仍隐瞒真相,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法官多次释法说理,被告承认违法性,但因赔偿金额争议较大,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监利市法院主持调解,吴某惠赔偿吴某宏共计275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网络销售“三无食品”侵害消费者健康的典型案例。案件彰显司法机关对“舌尖安全”的零容忍态度,警示网络经营者严守法律底线,不得以“不知情”推卸责任。同时,提醒消费者警惕微信私售产品风险,留存交易凭证并及时检测维权,推动形成“经营者自律、消费者敢维权”的法治环境。

案例二:除草剂致农作物损失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张某在荆州区某农资经营部购买某品牌除草剂18瓶,喷洒后18亩玉米出现白化减产。经协商,经营者李某签订协议承诺赔偿,但拒不履行。张某诉请赔偿损失7.4万余元。法院查明,涉案除草剂质量不合格,导致农户作物收成损失。

裁判结果:经荆州区法院调解,扣除赊欠货款8280元后,经营者一次性赔偿张某31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农资产品质量纠纷的示范案例。法院立足“三农”保护,厘清因果关系,避免农户因举证难陷入困境。案件以高效调解实现“护农护粮”,彰显司法对粮食安全的重视,推动农资行业强化质量管控,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

案例三:行车记录仪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邓某花费2349.91元网购某公司宣称“搭载索尼307镜头”的行车记录仪,安装后发现画质模糊,与宣传严重不符。邓某投诉至网购平台和市场监管部门,因不满处理结果起诉。法院查明,该公司在网页突出使用“索尼”字样,但实际产品未使用索尼镜头,且无法提供技术参数证明,构成虚假宣传。

裁判结果:沙市区法院判决退货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7049.73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打击电子产品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例。法院紧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指出经营者利用“索尼”品牌效应误导消费者选购,即便未明确承诺具体型号,仍构成欺诈。案件警示企业不得利用信息不对称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推动电商平台加强广告审核,净化网络消费环境。

案例四:网购宠物犬欺诈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黄某通过抖音平台添加江西某宠物店微信,以800元购买一只“已接种疫苗、检测健康”的萨摩耶幼犬,另支付800元购买搭售狗粮及180元检测费。收货当日,宠物犬即出现无法站立、寄生虫感染等症状,次日确诊犬细小病毒、冠状病毒阳性,治疗无效死亡。黄某维权时发现多名消费者遭遇同类问题,遂起诉要求退一赔三。法院查明,宠物店长期虚假宣传宠物健康状况,隐瞒未取得检疫合格证的事实,且多次被投诉,构成系统性欺诈。

裁判结果:监利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宠物店退还购狗款、狗粮费等1780元,支付三倍赔偿5340元,并承担托运费、医疗费共357.8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活体宠物交易中经营者恶意欺诈的典型。法院结合聊天记录、诊疗记录及同类投诉,认定宠物店明知宠物患病仍虚假承诺,且利用搭售、检测费转嫁成本,主观恶意明显。判决通过“退一赔三”提高违法成本,遏制“星期宠”乱象,并明确搭售费用纳入赔偿基数,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案件推动平台加强活体销售审核,引导消费者选择正规商家、签订书面协议,为新兴宠物经济划定法律红线。

案例五:知假买假索赔案

基本案情:刘某多次通过微信购买“全英文包装、无生产信息”的减肥药,后以产品系“三无假药”为由起诉,要求十倍赔偿。法院查明,刘某两年内提起6起同类诉讼,涉案产品确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无产品”。

裁判结果:石首市法院判决退货退款3600元,支持部分惩罚性赔偿4500元,驳回过高诉求。

典型意义:本案平衡了“打击假冒伪劣”与“遏制职业索赔”的司法导向。刘某多次诉讼反映其具备较高辨假能力,过度索赔可能偏离消费本质,故在“保护合法权益”与“防止滥用诉权”间作出折中判决。案件既震慑了销售“三无产品”的违法行为,又避免司法资源被职业打假人过度占用,为类案审理提供“比例原则”示范,推动构建理性维权氛围。

文章出处: 新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