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并当庭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发布时间:2018-12-26  访问次数:857

12月18日下午三点,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松滋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忠德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才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庭审过程在中国庭审公开网、湖北庭审公开网进行直播。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4日20时许,被害人龙某梅驾驶其鄂DV63×ד日产”牌越野汽车,载其妻子张某、姨妹张某明、岳母张某琼、侄女张某筠等人,回家途经松滋市南海镇麻城垱村十一组李某和家附近路段时,与赶鸭子经过该路段的李某和相遇。因车灯晃眼,李某和与龙某梅发生口角,继而纠缠打斗。李某和的妻子尤某翠见状,叫来被告人李某才(李某和的弟弟)劝架。被告人李某才到达现场后,见李某和身上有多处伤痕,认为李某和吃了亏,非常气愤,为报复龙某梅,朝龙某梅的鼻子打了一拳,致龙某梅的双侧鼻骨骨折。经湖北省松滋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梅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和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庭审过程中,因被告人李某才未聘请辩护人,主审法官耐心向其释明法律规定及被告人的法定权利。经过公正庄严的法庭审理,同时在公诉人专业的发问和扎实的证据面前,被告人李某才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悔罪。他表示“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以后的生活中我不会再意气用事,望审判长从轻处理。”

主审法官认为,被告人李某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此案系因民间矛盾而引发,被告人李某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坦白,且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才与被害人龙某梅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且被害人龙某梅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李某才当庭表示服判息诉。

院长带头办理案件,不仅缓解一线审判压力,更是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广大法官办案的积极性,有效激发了员额法官办案热情,营造了多办案、办好案的良好氛围。


文章出处: 松滋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