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中学生校园食堂奔跑摔断门牙 谁之过?

作者: 公安县法院 喻明洁    发布时间:2017-10-16  访问次数:1209

校园安全一直都是社会、学校和家长最为关注的话题。近期,公安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2016年10月的一天中午,在公安县某乡镇中学就读的小邹中午下课后,开心地和同学们一起跑向学校的食堂准备就餐。在即将到达食堂的时候,因地砖湿滑,小邹不小心摔倒在地,一颗门牙的牙冠也因此折断了。事发后,小邹的父母赶紧将小邹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小邹牙齿的根尖未发育完全,目前只能在局部麻醉的情况下开髓拔髓,无法修复。医生建议小邹年满18周岁后再进行种植义齿修复,而修复的价格约16000-18000元。

得知孩子的牙齿暂时不能修复,也无法恢复功能,小邹的父母心疼不已,不得不找学校讨要说法,学校表示,他们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校方责任险,小邹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但财保公司则认为小邹摔伤是他自己的过错,不予赔偿。三方就赔偿事宜产生分歧,多次协商无果后,小邹父亲以小邹的名义将学校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公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某中学明知食堂地砖湿滑,既未采取有效防滑措施,也未进行明显警示,而致小邹摔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小邹作为十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其明知学校食堂地砖湿滑,有危险,仍进行跑动,导致摔伤,其自身亦存在过错,故学校应承担90%的责任。因被告某中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除保险合同约定不予理赔的鉴定费和诉讼费外,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根据被告某中学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损失19478.66元。

法官提醒:学生在校园内一定要注意安全,特别是课间休息时间,尽量不要在走廊里推推攘攘或在校园里追赶,同学间不要做危险游戏;学校要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教师要履行好管理和看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