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质量评查办法

发布时间:2011-12-16  访问次数:4686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办案质量评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审判监督,促进办案质量提高,增强审判人员责任意识,预防并发现错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案质量评查是指对本院已经审(执)结的各类案件的程序、实体及诉讼文书的质量等进行的内部监督检查与评价。
    各类案件包括立案案件、一审案件、二审案件、破产案件、减刑假释案件、执行案件及国家赔偿案件等。
诉讼文书主要指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通知书、各类笔录,与案件有关的公函、司法建议等。
第三条  办案质量评查实行各审判庭(含执行局、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下同)自查与审判监督庭评查相结合。
各审判庭应依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庭所有已经审(执)结的案件逐案自查,不得遗漏。
审判监督庭是实施办案质量评查的职能部门,应依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办案质量评查工作,对本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负责并报告评查情况与意见。
第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从办案质量评查工作中收集、发现审判人员违法审判线索,追究有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各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应当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及时将在审判工作与办案质量评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审判线索通知纪检、监察部门,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条  对案件存在的质量差错,相关人员或有关审判庭在自查时已经主动发现并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的,视差错程度、后果可减轻或不予追究差错责任。
第二章  评查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办案质量评查的主要内容:
1、审判(执行)程序是否合法;
2、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正确;
3、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4、裁判(执行)结果是否适当;
5、是否严格执行诉讼收费办法、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等;
6、诉讼文书和各类笔录是否齐全、规范无误;
7、案卷材料的整理、装订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  办案质量评查分为定期评查、重点评查与专项评查。
定期评查是指对已经审(执)结的各类案件进行的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属于日常评查。
重点评查是指对部分重点案件进行的有针对性的评查。
专项评查是指根据审判实践需要,应上级法院、本院院长或其他领导机关的要求,对已经审(执)结的某一类或个别案件在指定期间内进行的评查。
第八条  审判监督庭对本院每月审(执)结的各类案件进行定期评查。
第九条  审判监督庭对下列案件进行重点评查:
1、被上级法院二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
2、被再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
3、被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
4、因抗诉机关抗诉而被再审的案件;
5、被上级法院二审或再审驳回起诉的案件;
6、上级法院、党委、人大以《交办通知书》形式交办的案件;
第三章  送评要求
第十条  各审判庭应在送评前对拟送评的案件逐案进行自查。填写《办案质量自查表》并随案移送审判监督庭。庭长应在《办案质量自查表》上签署意见。
自查应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就是否存在办案质量差错、何种差错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  各审判庭应在每月20至25日将所有已审(执)结的案件送至审判监督庭接受定期评查。当事人提起上诉或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应在收到终审裁判后7日内报送。
被上级法院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被上级法院二审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审判庭应在收到相关诉讼文书后7日内完成自查。并在自查的当月将案件连同《办案质量自查表》送至审判监督庭接受重点评查。发回重审的案件在重审审结后7日内报送。
其他需进行重点评查的案件,由审判监督庭调卷后评查。
需进行专项评查的案件,审判监督庭应在指定的期间内进行评查并报结果。
第十二条  各审判庭对送评的案件必须按有关档案归档、装订的规定整理有关材料、填写卷宗封面并装订整齐,正副卷分开。
第十三条  各审判庭送评案件须附有《送评案件详情单》,载明当事人、案号、案由、所适用的程序、合议庭成员、立案时间、结案方式与时间、是否被改判或曾发回重审等内容,注明正副卷的册数。由各审判庭内勤与收卷人签字交接。《送评案件详情单》应一案一份。
第十四条  对已审(执)结且应接受定期评查或重点评查的案件未送评的,各审判庭应注明原因与情况。
第四章  评查方法与办案质量差错的认定
第十五条  办案质量评查以案卷材料记载和反映的情况为根据,实行书面评查,不对背景情况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本院制订的规章制度、案件质量标准是评价办案质量、认定办案质量差错的依据。
第十七条  评查人在研读案卷材料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办案质量评查表》,记录、归纳相关情况。一案一表。
第十八条  办案质量差错是指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存在的程序、实体、诉讼文书等方面的错误。
办案质量差错依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等分为一般差错与重大差错。
第十九条  程序方面的一般差错、诉讼文书的一般差错,由评查人直接作出认定。
程序方面的重大差错、诉讼文书的重大差错、实体方面的一般差错由审判监督庭3名以上审判人员集体讨论并报院长审查同意后作出认定。
其他的办案质量差错,由审判监督庭3名以上审判人员集体讨论提出意见报院长决定。必要时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时,有关审判庭的庭长及其分管院长应当自行回避。
第二十条  下列差错为程序方面的一般差错:
1、案由明显不当的;
2、未按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
3、当事人身份资料或诉讼证据材料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
4、庭审笔录不规范或笔录更改处当事人未签名的;
5、诉讼参与人未在庭审、调解等笔录上签名,审判人员未说明原因的;
6、合议庭评议笔录不完整或合议庭成员评议后遗漏签名或签名有误的;
7、未按法律规定及时送达诉讼文书或未送达依法应当送达的诉讼文书的;
8、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9、合并审理的案件未将庭审笔录等主要诉讼材料复制后分别归档或作相应归档说明的;
10、其他程序差错尚未影响案件实体审理的。
下列差错为程序方面的重大差错:
1、受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
2、未在法定期限内立案,且无正当理由的;
3、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裁判的;
4、合议庭组成或者调查、询问人员的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5、公开或不公开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
6、诉讼当事人主体资格明显不当的;
7、追加、变更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
8、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
9、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权限审查不当的;
10、案件审理时遗漏本诉或反诉请求的;
11、定案证据未当庭质证的;
12、调解、和解违反合法、自愿原则的;
13、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证据保全措施或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14、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鉴定、检测、拍卖或委托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5、除依法办理延长手续外,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
16、缺席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
17、遗漏送达诉讼文书或送达方式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18、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19、遗失应当归档的重要诉讼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20、其他程序差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下列差错为实体方面的一般差错:
1、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错误,尚未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2、审核认定证据不当,尚未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3、认定事实有误,尚未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4、其他实体差错,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下列差错为实体方面的重大差错:
1、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错误,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2、审核认定证据不当,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3、认定事实有误,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4、漏判本诉或反诉请求,或裁判超出诉讼请求范围,违反法律规定的;
5、裁判结论与合议庭评议结论或审委会讨论决定不一致的;
6、其他实体处理存在重大差错的。
第二十二条  下列差错为诉讼文书的一般差错:
1、文字字体、数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等的用法以及印刷不符合本院《关于规范裁判文书制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要求的;
2、案号有误或法院名称、年号等印刷错误的;
3、有错、漏、别、多字,尚未影响语义正确理解的;
4、错用标点符号导致语意歧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语法、逻辑存在明显错误的;
6、反映诉讼过程不完整,归纳当事人诉辩意见不准确的;
7、叙述事实不完整的;
8、对重要证据采信与否,未表述或未说明理由的;
9、未阐明裁判依据和裁判意见的;
10、漏写、误算诉讼费用的;
11、未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的;
12、排版、装订差错的;
13、案卷材料的整理、排列等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14、其他诉讼文书差错,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下列差错为诉讼文书的重大差错:
1、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姓名、名称、诉讼身份等表述有误的;
2、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归纳有误的;
3、案件重要事实及审理过程等表述有误的;
4、认定的事实或裁判的理由与判决主文或处理结论矛盾的;
5、引用法律不正确或条、款、项表述错误的;
6、合议庭成员署名有误的;
7、裁判文书未加盖院印的;
8、排版页码差错,致使上下页语句无法连接的;
9、同一诉讼文书中出现3处(含3处)以上一般差错的;
10、诉讼文书形式违反法律明确规定的;
11、遗漏上诉、复议事项或有关诉讼文书效力等内容的;
12、各类笔录记录错误、不完整等,引起重大误解或无法采纳的;
13、其他诉讼文书差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评查情况的反馈、通报与运用
第二十三条  审判监督庭应及时反馈办案质量评查情况与意见,听取有关审判庭的意见。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原审判庭。
第二十四条  办案质量评查实行内部通报制度。审判监督庭每半年应在本院内通报一次评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各审判庭应根据办案质量评查的结果及时弥补、纠正所办案件存在的质量问题,举一反三,杜绝再次发生相同或类似的办案质量差错。需立案再审的,应及时提出意见,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办案质量评查的结果,综合办案质量差错的性质、程度、责任人员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等认定是否承担差错责任,是一般差错责任还是重大差错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政治部依据办案质量评查的结果及办案质量差错责任的认定情况建立档案,记载审判人员的办案工作情况,作为评价审判人员工作实绩、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和开展评先创优活动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二十八条  审判监督庭对评查中发现的案件审理、执行中好的做法、突出优点及优秀裁判文书,应及时报告院长,宣传表扬。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应积极探索将办案质量评查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转化为相关的工作意见或者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