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区法院以司法审判保护绿水青山

发布时间:2018-11-14  访问次数:489

当前,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日益提升,人民群众对生活生态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然而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追求一己利益,不惜排放大量污水废气,污染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近日,沙市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环境污染案件。该案中,被告人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环保行政许可证,未向环保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未安装建设废水污染物防治配套设施的情况下,于201612月至20172月间,在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月堤路荆恒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厂房,私自开设小型金属电镀加工厂从事汽车零部件镀锌加工,非法排放含金属污染物的废水。在加工过程中,共产生120吨废水,并通过管网排入荆州市西干渠。2017228日,荆州市环保局依法查封了该加工厂,并对其外排废水进行取样。经检测,取样废水中的总铬26.3mg/L、总锌102mg/L,分别超过国家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新建企业水污染排放限值25.3倍、67倍。

沙市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24246元,用于修复因被告人排放废水污染物而损害的生态环境。


文章出处: 沙市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