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10-10  访问次数:40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投资软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治工办发【20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活动的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企业、中介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及个人(包括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或出资人、主要股东等),在从事或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活动过程中的守信与失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以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水利建设、国土整治、交通建设、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劳务支出、金融信贷、税费交纳、交通安全、劳动保障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等信用记录为重点。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为本办法的执行主体,负责制定本区域、本部门的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守信和失信信用信息

  第五条 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不良信用信息包括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的记录时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评定的守信企业的记录;

  (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市级知名商标"

  (三)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质量奖项,或获得国家、省级用户满意工程;

  (四)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省级名牌优质产品";成功申报国家级新型施工工艺的记录;

  (五)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的记录;

  (六)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认真履行借款合同;

   (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市级以上行业组织表彰的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七条 企业提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检验,被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的记录;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记录;

  (二)违反法律法规进行相关活动,被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受到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拖欠债务、税款的记录;

  (四)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欠贷、欠息逾期在六个月以内的记录;

  (五)违法用工,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记录;

  (六)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七)乱收费、乱涨价、非法集资的记录;

  (八)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恶意竞争的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

  第八条 企业警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相关职能管理单位依法认定为"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含单体工程)的记录;

  (二)违反法律法规进行相关活动,受到较大数额罚款、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或3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2次或以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拒不接受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执法检查或经有关部门责令整改而拒不执行的记录;

  (四)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的记录;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欠贷、欠息逾期在六个月以上的记录;

  (五)依法认定有行贿受贿的记录;

  (六)拒不支付工程款和拒不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记录;

  (七)拒不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八)发生重大及以上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记录;

  (九)被依法认定有出借资质和挂借资质的记录;

  (十)拒不执行司法机关有关债务等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情况;

  (十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第九条 个人的下列信息,应记入企业警示信用信息: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5年的;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禁入期限届满后未满3年的;

  (六)无故拖欠贷款、恶意透支信用卡,或依法被认定偷逃税费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个人信用信息被列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生成的与个人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生成的与个人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

  (二)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包括个人与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在借贷、信用担保、保险等业务中生成的与个人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

  (三)个人其他信用信息。包括征信服务机构按照约定方式向个人、企业、行业协会、社会机构或其他组织征集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

  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必须依法查询企业及其个人信用状况,并采取激励或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对拥有第六条所列良好信用信息的企业,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二)在评优评先、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

  (三)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条件下,开辟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服务"绿色通道"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对存在第七条所列提示信用信息、第八条所列警示信用信息的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惩戒措施中的一种或几种:

  (一)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

  (二)应当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在其相关的不良信用信息消除前(或一定的年限如3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项目招投标(含土地招拍挂等)、评优评先、资质资格升级等活动;

  (三)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条件下,在受理行政服务申请、信贷支持、财政扶持等方面予以限制;

  (四)在"荆州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行政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存在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警示信用信息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项目管理人员及其他主要股东,或被认定为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消其参与评优评先的资格,并依法采取暂停其执业活动等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部门、业主、评标委员会在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查询有关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经理的信用状况或要求有关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经理提供信用报告,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将其信用状况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在实施与个人身份有关的公务活动或业务活动中,要查询企业、个人的信用状况。人才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要逐步把查询个人信用信息作为选拔、聘用人才的手续之一。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要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对守信和无失信的企业和个人在贷款条件、授信额度、审批手续和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对有失信不良记录的企业,根据情节予以信贷限制或拒绝贷款。

  第十八条 提倡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信用交易或其他活动过程中使用信用产品。在开展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合资等商业活动中应查询相关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或要求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或主动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

  第十九条 建立和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不查询相关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通过"荆州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网站予以披露。

  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制度保障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各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加快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构建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各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加快建立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珍惜信用记录,积累信用资源。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守信和失信信用信息有异议的,有权向行政机关进行查询、申辩,申请更正或撤销。行政机关应当受理相关的查询、申辩、更正申请,并应及时进行处理。确有重大、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或者撤销,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各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或披露本系统采集的重大信用信息,宣传诚实守信先进典型,公开严重失信行为,对严重失信典型案件及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并在"荆州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网站进行披露,强化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热点、重点问题的信用监管。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各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配套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运用信用报告、信用评级、资信调查报告等信用征信产品,给守信者以更多的优惠,对失信者予以必要的制约和惩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具体事项由荆州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投资软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治工办发【20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活动的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企业、中介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及个人(包括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或出资人、主要股东等),在从事或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活动过程中的守信与失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以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水利建设、国土整治、交通建设、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劳务支出、金融信贷、税费交纳、交通安全、劳动保障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等信用记录为重点。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为本办法的执行主体,负责制定本区域、本部门的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守信和失信信用信息

  第五条 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不良信用信息包括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的记录时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评定的守信企业的记录;

  (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市级知名商标"

  (三)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质量奖项,或获得国家、省级用户满意工程;

  (四)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省级名牌优质产品";成功申报国家级新型施工工艺的记录;

  (五)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的记录;

  (六)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认真履行借款合同;

   (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市级以上行业组织表彰的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七条 企业提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检验,被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的记录;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记录;

  (二)违反法律法规进行相关活动,被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受到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拖欠债务、税款的记录;

  (四)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欠贷、欠息逾期在六个月以内的记录;

  (五)违法用工,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记录;

  (六)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七)乱收费、乱涨价、非法集资的记录;

  (八)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恶意竞争的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

  第八条 企业警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相关职能管理单位依法认定为"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含单体工程)的记录;

  (二)违反法律法规进行相关活动,受到较大数额罚款、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或3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2次或以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拒不接受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执法检查或经有关部门责令整改而拒不执行的记录;

  (四)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的记录;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欠贷、欠息逾期在六个月以上的记录;

  (五)依法认定有行贿受贿的记录;

  (六)拒不支付工程款和拒不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记录;

  (七)拒不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八)发生重大及以上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记录;

  (九)被依法认定有出借资质和挂借资质的记录;

  (十)拒不执行司法机关有关债务等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情况;

  (十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第九条 个人的下列信息,应记入企业警示信用信息: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5年的;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禁入期限届满后未满3年的;

  (六)无故拖欠贷款、恶意透支信用卡,或依法被认定偷逃税费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个人信用信息被列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生成的与个人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生成的与个人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

  (二)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包括个人与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在借贷、信用担保、保险等业务中生成的与个人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

  (三)个人其他信用信息。包括征信服务机构按照约定方式向个人、企业、行业协会、社会机构或其他组织征集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

  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必须依法查询企业及其个人信用状况,并采取激励或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对拥有第六条所列良好信用信息的企业,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二)在评优评先、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

  (三)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条件下,开辟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服务"绿色通道"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对存在第七条所列提示信用信息、第八条所列警示信用信息的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惩戒措施中的一种或几种:

  (一)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

  (二)应当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在其相关的不良信用信息消除前(或一定的年限如3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项目招投标(含土地招拍挂等)、评优评先、资质资格升级等活动;

  (三)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条件下,在受理行政服务申请、信贷支持、财政扶持等方面予以限制;

  (四)在"荆州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行政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存在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警示信用信息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项目管理人员及其他主要股东,或被认定为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消其参与评优评先的资格,并依法采取暂停其执业活动等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部门、业主、评标委员会在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查询有关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经理的信用状况或要求有关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经理提供信用报告,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将其信用状况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在实施与个人身份有关的公务活动或业务活动中,要查询企业、个人的信用状况。人才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要逐步把查询个人信用信息作为选拔、聘用人才的手续之一。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要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对守信和无失信的企业和个人在贷款条件、授信额度、审批手续和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对有失信不良记录的企业,根据情节予以信贷限制或拒绝贷款。

  第十八条 提倡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信用交易或其他活动过程中使用信用产品。在开展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合资等商业活动中应查询相关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或要求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或主动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

  第十九条 建立和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不查询相关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通过"荆州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网站予以披露。

  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制度保障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各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加快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构建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各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加快建立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珍惜信用记录,积累信用资源。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守信和失信信用信息有异议的,有权向行政机关进行查询、申辩,申请更正或撤销。行政机关应当受理相关的查询、申辩、更正申请,并应及时进行处理。确有重大、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或者撤销,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各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或披露本系统采集的重大信用信息,宣传诚实守信先进典型,公开严重失信行为,对严重失信典型案件及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并在"荆州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网站进行披露,强化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热点、重点问题的信用监管。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各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配套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运用信用报告、信用评级、资信调查报告等信用征信产品,给守信者以更多的优惠,对失信者予以必要的制约和惩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具体事项由荆州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