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被判刑 都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惹的“祸”

作者: 喻明洁    发布时间:2018-04-13  访问次数:1253

受利益的驱使,两个公司的老板经中间人介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票面金额的2%左右的比例非法牟利,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55月,陈某联系易某欲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商定按票面金额的2%收取开票费。易某同意后,与河南省尉氏县的“刘总”联系后,将“刘总”提供的某纺织品销售公司相关开票信息资料交给陈某。陈某收到资料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在自己经营的农副产品收购加工厂虚开了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33585.83元、税额56366.17元,价税合计48.9952万元。发票开具后,陈某将发票交由易某邮寄给“刘总”。发票认证后,某纺织品销售公司将对应货款转至陈某的农副产品收购加工厂对公账户,易某扣除开票费后将货款转回“刘总”提供的银行账户,陈某非法获利1万元。201512月,陈某再次联系易某,并用同样的方式虚开了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769732.73元、税额360065.27元,价税合计312.9798万元,陈某非法获利6万元。

得知这样的“赚钱”方式如此容易,石首市某棉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某也和易某取得联系,两人商定也按票面金额的2%收取开票费。田某收到“刘总”的资料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在自己经营的某棉业有限公司虚开了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94053.03元、税额207226.97元。田某非法获利3万元。

    公安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田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在无真实交易行为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易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遂判决易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田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易某、陈某、田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十一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文章出处: 公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