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商逾期未过户被判支付违约金
作者: 沙市区法院 魏玖斌 发布时间:2017-11-27 访问次数:1009
近日,沙市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因被告逾期未给原告办理不动产的过户转移手续被判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此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罗某某向晶崴公司购买坐落于沙市区公园路晶崴国际大酒店旁二期一套房屋,总价300万元,原告应在签订合同两日内一次性付清300万元房款,被告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给原告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被告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无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款及租金等,被告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若因被告原因导致双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给原告办理不动产的过户转移手续,每逾期一个月则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签订合同当日,被告某公司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被告公司账户转账300万元。截止至2017年4月12日,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仍登记在被告公司名下。经查明,案涉房屋于2015年11月2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期限自2015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9日。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由于被告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注销抵押登记,从而导致案涉房屋至今无法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高达月利率10%,过分高于原告的损失,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判令被告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办理过户手续之日止的逾期过户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