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民三庭成功调解江陵县资市镇人民政府诉张世富、陈林等六人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作者: 民三庭 李静    发布时间:2014-04-16  访问次数:10169

   

  近日,我院民三庭成功调解江陵县资市镇人民政府诉张世富、陈林等六人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原江陵县资市镇劳动服务管理所为解决改制职工安置,由其仅剩的张世富等四名职工以单位名义将一栋四层综合办公楼卖给陈林、谭雄奎,并签订了—份售房协议。协议签订后,陈林、谭雄奎向张世富支付了购房款并搬入居住,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江陵县资市镇人民政府以该楼土地为划拨地,四名职工无权处置单位资产,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售房协议无效,判令陈林、谭雄奎返还办公楼。江陵县人民法院支持了江陵县资市镇人民政府的请求。

  陈林、谭雄奎却认为其购买办公楼并无过错,支付房款后已搬入居住,返还后无其他居所,法院判决不公,遂提出上诉。因事实不清我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又作出相同判决,买房人亲属因对判决不服吞药,后经及时抢救未导致严重后果。我院再次二审过程中,合议庭一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及时向庭长及分管院长汇报案件进展;一面研判案件事实及法律问题,做好判决准备。最终,陈某、谭某同意增加购房款,江陵县姿市镇人民政府同意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一起涉及事业单位改制售房,可能引发恶性涉诉事件的民事纠纷得以调解,群众的切身利益得到维护,可能激化的社会矛盾得以圆满化解。

(据民三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