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池里“撞车”!逆行全责?
天气越来越热
唯有空调和游泳池可以“续命”
前几天二手空调翻新火上热搜
让人冷汗直流
没想到今天这位孤“泳”者更甚
在游泳池里也能跟人“撞车”
这一撞,还撞上了法庭
PART.01 在游泳池里是怎么撞上的?
2023年某日下午,甲某在某游泳馆的泳道内,以自由泳的方式前行,即将到达岸边。
乙某在同一泳道下水开始游泳。
双方相向而行时,甲某为躲避前方另一个人向左偏离方向,随即甲某的左手与乙某的眼部发生碰撞。此次意外导致乙某左眼眼球挫伤、眼睑淤血、结膜出血、创伤性脉络膜视网膜病。为此,乙某入院治疗。
对于此次事故的责任,双方争执不下,后乙某将甲某和游泳馆一并诉至公安法院。
PART.02 甲、乙、游泳馆三方对簿公堂
乙某认为:
甲某的拳头击中了我的左眼,导致我受伤。
甲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游泳馆这一公共场所,游泳时应在确保他人安全的条件下才能进行游泳。
甲某因没有注意安全游泳事项,将我左眼弄伤,构成民事侵权,理应对我的各种经济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游泳馆因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应共同承担责任。
甲某辩称:
我对乙某陈述的损害事实没有异议,但游泳馆内游泳者客观存在发生危险的不确定性,乙某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另外,乙某主张的赔偿项目应依法确定。
游泳馆辩称:
甲某和乙某二人在泳池相撞并非是因为姿势不对造成该事件发生,而是因为双方都没有观察到对向有人,这才造成了事件的发生。
我们游泳馆在事件发生后已尽到该尽的义务,游泳馆并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PART.03 来看看法官如何划定责任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游泳是一项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尤其是在公共游泳场馆游泳时,游泳者应对他人可能发生碰撞的危险和可能的损害有一定的预见和认知。在游泳时应注意周边环境,及时避让其他游泳者。
本案中,甲某采取自由泳的方式游泳前行时,为躲避前方游泳者从而向左改变游泳方向,未能注意到相向游泳的乙某,系本次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乙某在明知在同一泳道内已经有两人游泳即将到岸时,仍选择下水相向而行,应当预见到有可能发生碰撞的危险,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
游泳馆对所属游泳馆的会员,在空间小、人员多的泳池内不按规则下水游泳以及偏离方向游泳没有及时发现,未予以提醒、纠正,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综上,承办法官根据各方的过错确定由乙某承担30%的责任,甲某承担60%的责任,游泳馆承担10%的责任。
法官提醒
大家要到正规的游泳场所游泳;
保持正确的游泳方式及下水方式;
游泳时对自身安全要时刻警惕;
既要避免伤害他人,也要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