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买卖宅基地?被判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8-09-28  访问次数:957

近日,石首市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因涉案的房屋属拆迁范围,买卖双方为了各自利益争议不休,后经法官多次与各方当事人沟通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起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6年2月,被告王某和原告徐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将徐某所有的位于该市城郊的住房及宅基地转让给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王某,王某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并对房屋进行了改造后居住使用至今。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该房屋面临政府拆迁和征用,原告徐某多次找被告想要回房屋,王某认为房屋买卖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予理睬。后原告徐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由王某返还房屋。

该案法律关系简单,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不得转让给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但该案的承办法官考虑到社会影响和为了营造一个诚实守信的交易氛围,如果仅以法律规定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会给买受方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经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提出折中方案供双方选择,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法官解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买卖、转让。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擅自购买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文章出处: 石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