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中院干警王俊辉获评“全国法院先进个人”!

发布时间:2023-12-21  访问次数:9262


近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关于表彰2021-2022年度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

王俊辉

获评“全国法院先进个人”

 

先进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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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辉,1987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2010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自进入法院工作,该同志始终把“优化服务意识、强化服务水平”作为自己的郑重承诺,坚持“以文辅政、以文聚力”,十二年如一日,默默耕耘在文字岗位上,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近年来,先后荣获全省法院“十优百佳”先进个人、全省法院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全市法院先进工作者,荣立个人三等功3次、嘉奖6次。

坚定信念守初心  忠诚捍卫“两个确立”

该同志始终把自身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学笃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持续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二十大精神,不断增强政治领悟力、政治判断力、政治执行力,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度参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加班加点起草各类专项材料近100份,在教育引导干警感悟思想伟力、凝心铸魂上作出了积极贡献。

充分发挥党支部副书记职能,健全“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全面推进党支部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所在党支部多次被评为全市法院先进党支部,个人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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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急难险重面前敢于第一时间冲出来、顶上去。新冠疫情期间,异地下沉社区连续值守一个多月,宜城市委市政府寄来感谢信,其事迹被媒体报道。后疫情时期,主动融入社区共同缔造工作,参与推动建立新风社区法律服务站,为新风社区荣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贡献司法力量。

笔耕不辍重实干  甘当工作“螺丝钉”“老黄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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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同志始终坚持“严谨细致、高效务实”的工作态度,秉承“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的工作信念,克服夫妻两地分居等困难,始终保持昂扬奋进的精神状态,常年加班加点,始终任劳任怨、忘我工作。自2016年以来,连续7年执笔中院年度工作报告,均全票或高票通过人大审议,连续6年起草人大半年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为法院工作接受人大监督作出了积极努力。

牢记“综合文字工作无淡季、综合文字工作无小事”,起草各类会议讲话、工作总结、综合汇报等文字材料450余份,起草、修改工作要点、活动方案、实施意见等公文100余份,累计400余万字,较好凝练了各部门工作亮点,展示了全市法院良好形象。

特别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深度挖掘全国模范法官杨军先进事迹,全程参与追授杨军荣誉称号表彰大会筹备工作,高质量完成最高法院、荆州市委等主要领导讲话材料,实现重大会议材料“零差错、零疏漏”。

勤于调研优服务  致力推动法院高质量发展

第3部分(图片说明:王俊辉作为干警青年干警代表,作交流发言).jpg

该同志坚持找准“服务大局、服务领导决策、服务审判执行”工作定位,围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长江大保护、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等,起草长江生态保护“八条意见”、加强检察监督制约“十二条意见”、规范司法建议“二十四条意见”等重要文件,为法院精准服务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善于从小问题思考大决策,经常下沉一线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和第一手经验,为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参与撰写的全省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司法裁判研究》荣获全省优秀等次;《关于强化审判队伍建设,助推司法事业永续发展的调研报告》引起省法院主要领导重视,为全省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分级管理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关于司法服务保障功能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调研报告》获荆州市委主要领导肯定;《关于加强机关文化建设的调研报告》被评为荆州机关党建优秀调研成果。研究室多次荣获全省学术讨论会组织工作先进单位、荆江法治论坛优秀组织单位等称号。

清正廉洁强自律  勤学善养“浩然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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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同志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把读书当做日常学习课、终身必修课,其家庭荣获“荆楚书香家庭”,个人被评为全省法院最爱读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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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参与各类主题读书分享活动,以自身对阅读的热忱不断感染身边干警,带动鼓舞了一批青年干警走上学术调研之路。2019年以来,全市法院23篇论文获省级以上奖励,12篇案例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

坚持把为政清廉作为人生准则,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践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和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在工作上向高标准看齐,在生活上向低标准看齐,自觉做到自警、自省、自励,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侵蚀,十二年来纪检监察部门没有接到一起针对其廉洁问题的投诉或举报。


文章出处: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