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5万元到账了,这个年能安心过了!

发布时间:2026-02-12  访问次数:105

2月11日,在小年当天,市法院行政庭成功化解一起行政争议,当事人亲属现场获得工伤赔偿56.5万元,案涉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真正实现了矛盾争议实质性化解。

案件还要从2024年1月25日说起,朱某某作为乙方与甲方荆州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乙方对公安县的10条路道路人行道、路缘石及树池进行整改修复。

2024年3月21日,朱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前往整改修复地的途中,与案外人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朱某某当场身亡。

2025年2月20日,公安县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朱某某构成工伤,建设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的责任单位。建设公司对该决定书不服,向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朱某为朱某某的女儿,在该案中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在本案中,建设公司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朱某某,其应为承担工伤保险的责任单位。公安县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据此,公安县法院判决驳回了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法院提起上诉。在此期间,朱某还向仲裁部门就双方劳动关系和工伤赔偿分别申请了仲裁。

市法院行政庭在开庭审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为,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但如果市法院仅仅维持一审判决,各方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均得不到实质化解,朱某的维权之路也将持续较长时间。

为做好矛盾争议实质化解,承办法官开始从多角度开展协调工作,一方面向建设公司释明其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向朱某阐述后续维权需要解决的各项流程,协调公安县人社局对双方进一步进行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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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建设公司与朱某就赔偿款56.5万元达成一致意见。在小年当天下午,承办人组织各方签署和解协议,建设公司当场向朱某全额转账56.5万元,朱某亦承诺撤回相关仲裁,案件当天得到了全部解决。

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工作表示感谢,表示大家都可以安心过年。


文章出处: 荆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