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能动履职解锁高效解纷“密码”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如何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纠纷解决途径?
当事人诉求强烈,如何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处在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后关口,如何抓前端、治未病?
近年来,荆州法院紧盯群众司法需求,坚持能动履职,优化整合资源,不断创新机制,积极寻求破题之策,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群众有更多更直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将心比心 当好群众身边“解铃人”
“行,我保证,不管发生什么,一定按时支付抚养费。”
4月30日,由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同志主持调解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2013年9月,小帅与小美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小西随母亲生活,父亲按时支付相应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2024年2月,小美以学习和生活费用增加为由,以女儿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小西不服该判决,向荆州中院提起上诉。
法官承办该案后,通过仔细阅读卷宗和前期沟通,认为虽然抚养费纠纷是家事案件中很常见的纠纷类型,但纠纷背后是血缘亲情,只有从根源上打开离异父母双方的心结,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所以,调解无疑是解决这一纠纷的最佳方式。
法官耐心倾听双方的诉求,劝解双方多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履行父母的责任和义务。经过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终于冷静下来,达成调解协议,法官向双方送达荆州中院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
教者,效也,上为之,下效之。荆州中院大力推动院领导办案常态化实质化示范化,院领导坚持调解优先,以率先垂范的作风带动全院干警能动履职,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力促诉源治理提质增效。今年1至3月,全市法院院领导共办理案件1652件,占全市法院案件总数16.39%;全市法院案件调解率26.07%,上诉率同比下降3.7%。
创新推动 打造多元解纷“金名片”
荆州市松滋市纸厂河镇大湖村,位于松滋市海拔最低处,渔业养殖是该村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
2022年4月,正是养殖户们忙碌播种的季节。大湖村的伍某发现自己种在金桂大堤旁的鱼草全部枯萎死亡,怀疑是同村尹某动了手脚,就将尹某栽种的约150棵杨树苗全部拔了。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致伍某十级伤残、轻伤二级。
伍某因故意损毁财物,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尹某心中愤愤不平,多次上诉信访,并于2024年3月诉至杨林市法庭要求伍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双方均不愿当面调解,且尹某是残疾人,不愿意跑到镇上法庭,而伍某认为自己是受害者,也不愿出庭应诉。
在承办法官的建议下,两人同意到村里的大湖共享法庭“谈一谈”。当天,法官还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共同进行调解,形成调解合力。调解过程中,法官与人大代表们一边耐心释法说理,一边从中调和,你一言我一语,将伍某和尹某讲得红了脸,低了头,双方均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也解开了心结。尹某向伍某道了歉,看到对方如此有诚意,伍某表示愿意折价赔偿尹某被拔掉的150棵杨树苗,并当场履行。
纠纷从哪里来,调解就到哪里去。近年来,松滋法院充分融合“共享法庭”参与基层治理的功能和人大代表家站联系沟通群众的优势,建成“人大代表家站+共享法庭”17个,引入200余名各级人大代表参与调解指导和研判,化解矛盾纠纷18件。“人大代表家站+共享法庭”已成为当地化解矛盾纠纷的一张名片。
同题共答 扩大诉源治理“朋友圈”
诉源治理,凝聚合力是关键。
今年3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开展“诉源治理升级战”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将法院系统诉源治理工作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局中谋划部署,加大与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在诉非分流对接、多元解纷方面的衔接联动,奋力实现诉前调解分流率、诉前调解成功率稳步提升,民事、行政一审收案数同比下降“两升两降”工作目标。
5月6日,“荆州仲裁委员会驻沙市区人民法院调解中心”在沙市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挂牌成立,标志着“调解+仲裁+诉讼”工作模式全面启动。
今年,在与矛调中心、市总工会、市银保监局、省证监会等有关部门联动协同,共同出台工作实施细则及签署合作备忘录,实现了行业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基础上,荆州中院与市侨联、市场监督管理局、仲裁委建立调解机制,把矛盾纠纷化解程序“联”起来、解纷资源“聚”起来、配套制度“建”起来,建立共建、共享、共治的联动化解机制,实现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从“各自为战”向“协同作战”转变,打造矛盾化解“多车道”。1至3月,全市基层法院共开展诉前调解案件2730件,调解成功963件,诉前调解成功分流率全省排名第三,公安、监利等法院收案数较去年同期均呈下降趋势。
“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荆州法院将把司法服务延伸到村、社区等基层社会治理最末端,在健全治理机制、推动源头预防、巩固行业联调、强化诉前调解等方面,努力探索一条既符合本地实际又具有鲜明特色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模式,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让公平正义更加可见可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