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扶起摔车老人反被索赔15万 监利法院判了:无责!
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本是传统美德,然而现实中“扶不扶”“救不救”一度成为了困扰公众的难题和社会的一个痛点——不扶,良心上过不去;扶,可能有被讹或承担责任的风险。出于好心施救反而成为被告,着实令人心寒,这类事件曾屡次见诸报端并引发热议。近日,监利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简介
六旬老人刘某向监利法院提起诉讼称,2021年12月9日其在骑行自行车时,与同向朱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遇,造成其倒地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后经司法鉴定认定为:两轮电动车与自行车车体表面未检见相互接触所造成的新鲜痕迹;但不排除事故发生时两轮电动车驾驶人与人力两轮自行车发生接触。请求判令被告朱某赔偿其医疗费、住宿伙食、鉴定等费用总额15万余元。
被告朱某辩称,刘某摔倒和她没有关系,她在刘某右后方骑电动车时见刘某摔倒,便出于好心上前准备将其扶起,结果反被刘某拉住,要求她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后交警部门以“无法确认事故的形成原因及责任”为由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因双方对赔偿问题分歧过大,多次协商调处未果,遂诉至监利法院。
监利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案件,主要从行为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审查。上述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朱某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即其本人和电动车是否挂倒或接触刘某及其自行车致其摔倒受伤。
监利法院通过仔细审查现场监控录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结果及笔录、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后作出如下认定和评价: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朱某驾驶电动车超越自行车时,前方无障碍,视线良好,与自行车之间存在一定距离,在慢速车道正常行驶,而正当朱某超车时,刘某骑上自行车后重心不稳,2、3秒后即向右倾斜最终倒地,其倒地受伤是自身原因在起作用,朱某目睹了这一全过程。从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来看,刘某倒地时自行车与朱某的电动车没有发生接触,该鉴定意见称“不排除事故发生时电动车驾驶人与自行车发生接触”,如果刘某据此主张朱某的身体触碰到了自行车导致其倒地,则该举证责任应当由刘某承担,但刘某自始至终没有陈述这一事实,也没有提供这一方面的证据。从交警部门在事发后跟双方当事人所做笔录来看,刘某陈述朱某超车与其自行车刮擦导致其倒地,与视频反映的情况不符;而朱某的陈述前后基本一致,可信度更高。综上所述,刘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朱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其损害后果与朱某没有因果关系,故对其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刘某承担。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该案事故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应依据法律规定的举证规则予以裁判,刘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摔倒受伤与朱某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作出朱某不承担责任的裁判于法有据。
此外,关于这个问题,《民法典》第184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的这一“好人条款”消除了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者对可能担责的顾虑,是给善意救助者的定心丸,让善行善意得到保护,为见义勇为者撑腰,大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