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龙虾诈骗之局 为营商“活水”清淤

作者: 吴婷婷    发布时间:2024-12-19  访问次数:468


套路深深

利用虚假身份骗取虾农信任

层层递进

给点“甜头”让你放松警惕

利用时差

推迟到货时间坑你没商量

近日,江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龙虾的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刘某(化名)被依法判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向被害人退赔9万余元,判决结果给那些企图通过不当手段在龙虾产业中谋取非法利益的人敲响了警钟。

据了解,2022年4月,被告人刘某来到江陵县小龙虾交易点、用虚假身份和当地做小龙虾销售生意的数名被害人洽谈小龙虾收购生意,并于同月连续三天3次采购小龙虾。

第一天

在第一批龙虾采购时,刘某向数名被害人提前一天支付定金并支付7万余元龙虾款并当天结算完毕,自己找来司机采用冷藏车由江陵发往江苏水产市场。

第二天

刘某向数名被害人购买第二批龙虾,同样提前一天支付定金并于当天小龙虾装车发货时给受害人结算完毕,同样自己找来司机采用冷藏车由江陵发往江苏水产市场,约30小时后到达江苏某水产行,运输期间,刘某嘱咐货运司机延迟送货,并让司机告知某水产行老板该批小龙虾是运达当天的货。在看到卸货照片后,刘某向司机支付了运输费用,证据显示,在水产行老板接到该批龙虾后,三天内将该批货款结算完毕。

第三天

刘某在向被害人购买第三批龙虾时,同样向每名被害人提前预付定金5000元,在微信中向被害人提出采购比前两次数量明显更多的龙虾。因采购量大,刘某表示安排两辆车运输,并向被害人承诺,第二辆车装货后再向各被害人付款结算。各被害人给予前两次交易成功的信任,在刘某未付全部货款的情况下,允许刘某拖走了所谓的第一车龙虾,之后刘某以联系不到车辆为由,未安排第二辆车来装货,并于当天下午,同时向上述各被害人发微信表示不再要第二辆的货了。各被害人向刘某催讨货款时,刘某则以当天的货物存在死虾需扣减死虾款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9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伪造虚假身份证件并以此信息对外交易,前两天按照交易习惯取得被害人信任,在谎称有第二辆车拖完全部货物再结算的情况下,第三天的交易得以赊欠货款拖走第一车货物,要求司机延迟送货的情况下,以第二天采购的货物冒充第三天的货物存在大量死虾为由,拒不向被害人支付应付而未付的货款,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第二天已经收到卖货货款且在被害人强烈要求给付第三天货款时,消极沟通且在案发后仍没有实际支付,拖延不解决,不结算,结合前述事实,已充分证明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向被害人退赔9万余元。

江小法的话

“感谢法院的公正判决,让我们这些受害者看到了正义的伸张,我们也会从中吸取教训,规范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吃一堑长一智,之后我们定会严格按照销售程序办事,降低销售风险……”在收到判决书后,本案受害人如是说。江陵县是小龙虾主产地之一,此案的发生,在当地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使得买卖双方变得小心翼翼,对市场上的交易对象产生了信任危机,影响了正常的采购和销售业务,此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在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积极作为,为龙虾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下一步,江陵法院将继续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加大对各类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为企业和投资者创造更加安全、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环境,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的信心,激发市场活力,为地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文章出处: 江陵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