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1-12-16  访问次数:4154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完善院党组决策程序,规范决策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院党组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除特别紧急情况,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院党组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临时召开。
三、院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四、院党组成员为正式与会人员。因会议内容需要列席的其他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五、会议由政治部一名副主任担任记录。
六、院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才能举行(讨论决定干警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到会)。
七、院党组会议事范围:
(一)研究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本院党的建设,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全院思想政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三)院党、政领导集体成员的分工及调整问题;
(四)向有关单位提出院内设机构的设置意见,确定职能及调解;
(五)向上级有关单位提出本院县级干部和正科级干部的任免意见和调整、交流意见;
(六)讨论决定本院副科级以下干部的任免、调整、交流、辞退、奖惩、退休及其他有关干部人事管理事项,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违纪案件确定处理意见;
(七)协助县市区党委管理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提出任免意见;
(八)讨论审定党组制发的重要文件;
(九)讨论决定由本院表彰以及向上级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十)其他须经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八、院党组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党组书记决定是否提交党组会研究讨论。
(二)准备材料。提交事项的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汇报准备,提交材料。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须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应到会人员(讨论干部须提前1个工作日)。
(四)充分讨论。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讨论事项,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书记不应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确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形式进行逐项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票决方式)。
(六)作出决策。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允许保留不同意见,但在党组或上级未改变原决定前,个人必须执行党组的决定。
(七)会议纪要。会议研究重大问题时要形成纪要。会议纪要须向市委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报送。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决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