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欲将继母逐出家门……法院如何处理?
作者: 张潘 发布时间:2022-09-20 访问次数:8122
被告李老太太与老伴是“半路夫妻”,两人于1994年结婚,结婚时老伴的儿子已经成年,李老太太与继子之间没有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两人居住的房屋是继子所有,登记在继子名下。
今年2月,老伴去世,此后,继子多次要求李老太太搬离现居住房屋,但李老太太一直拒不搬离。为此,继子将李老太太诉至法院。
由于李老太太与继子共同生活的时间很短,未建立起亲情,并且双方积怨已久、矛盾颇深,针对是否搬离房屋这一问题分毫不让。开庭当天,原、被告情绪激动,互相指责,甚至恶语相向。如何从根源上解决纠纷,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难题。
从法理上来说,涉案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为原告所有,原告依法享有所有权和居住权。但从伦理道德上来说,被告是原告的继母,已年逾七旬,无工作、无劳动能力,正是需要照顾和关怀的时候,理应从家庭和社会方面给予关爱。而且,被告照顾原告父亲近三十年,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如今原告父亲去世,被告就要被扫地出门,这有悖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了我国尊老、敬老、助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也不利于树立和睦有爱、诚信互助的家风。
为妥善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于庭前庭后多次调解,从法理、情理的角度分别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同意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被告在找到住所后搬离涉案房屋。该案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文章出处: 洪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