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区法院:定金合同莫大意 利益得失要上心

作者: 荆州区法院 张抗抗    发布时间:2017-06-20  访问次数:279

    近日,荆州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了一起特殊的定金合同纠纷案,该案虽标的额不大,但订立合同方式新颖,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30日通过短信和微信平台与被告荆州三环辰通汽车有限公司达成了购买价值11.98万元的上海荣威RX5汽车一台的协议,被告保证在2016年11月25日前提车,原告因此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告购车定金1000元,但随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时间交车,且未双倍返还定金,而且使原告错过了10%的小排量汽车购置税优惠政策,导致原告多付了2505.11元的购置税,原告因此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对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了解,原来本案原告是一名工商局的执法人员,维权观念十分强烈,被告虽返还了定金1000元,但对原告其他损失一直未予补偿。因案件标的额不大,主审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就赔偿金额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于是本案只得开庭进行审理。为了更全面的了解事实真相,明确双方在微信聊天中达成的协议是否属于订立合同,在庭审中,承办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就关键问题进行了询问,最后判决被告荆州三环辰通汽车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依据定金法则支付原告王某余款1000元、交通费248元,共计1248元。这一判决较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时代的发展,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定金,并通过微信聊天进行约定,成为不少年轻人签订合同的新方式,但这一方式的背后实际上是以诚信为依托,缺失了诚信,没有了书面合同的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可能会难以维护。因此,通过调解甚至判决化解这一矛盾不失为一个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