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来路不正铜线 姐弟二人双双获刑
案情简介
方某甲与方某乙是亲姐弟,二人从事废品回收行业已近十年。某日,一男子来到方某甲经营的废品回收店内,向其询问铜线市价。方某甲见对方所持铜线数量不少,在明知男子向其售卖的电缆铜线来历不明,且无法提供收购金属相关单位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为获取利润,仍以每斤30元的价格收购对方盗窃的光伏发电站电缆铜线约1700斤。
在联系转售买家无果的情况下,方某甲便联系到其胞弟方某乙,以每斤31元的价格转卖给方某乙。方某乙明知该批铜线无正当出处仍然予以收购,并安排店内工人将铜线外表包裹的黑色胶皮全部剥去。加工完成后,方某乙驾驶小货车将该批铜线以每斤32元的价格再次转卖至仙桃市某买家的废品回收站,共获款5.4万余元。
监利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明知收购的电缆铜线系犯罪所得,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二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监利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说法
按照相关规定,有色金属的废品回收需要到当地公安部门备案,且收购的有色金属需单位出具相关说明,证明该金属出处;对于来历不明或无正当出处的有色金属,废品回收站应不予收购。本案中,方某甲因贪图盈利,揣着明白装糊涂,将来路不明的盗赃物收购并转卖给其亲兄弟,结果导致二人双双入狱,因心怀侥幸心理而无视国家行业管理规章,带来的后果是沉重的。再次提醒广大群众,对于某些来历不明的物品,购买时要慎之又慎,一定要弄清楚物品来源是否合法,切实提高辨别和防范能力,坚守法律底线,切莫因贪图蝇头小利而沦为不法分子销赃的“帮凶”。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