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源头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发布时间:2023-02-13  访问次数:32744

     近日,江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并向相关电信公司发出司法建议,规范业务运营和监管,从源头有效防范、阻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该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上线”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用其个人身份信息在某电信公司安装了168部固定电话,为“上线”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经查,王某某使用的固定电话涉及电信诈骗案件36起,被骗金额达643.5万余元,王某某从中获利1.8万余元。

      江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案件审理后,江陵法院结合该案向该电信公司剖析管理漏洞、法律风险,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其固话业务办理及固定电话使用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对于监测识别出的涉诈异常固话用户应重新进行实名核查,并根据风险等级采取相应核验措施;未按规定核验或核验未通过的,相关通讯业务经营者应立即予以限制、暂停相关固话功能,并向公安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从源头消除固话业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风险隐患。


文章出处: 江陵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