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损害 赔偿责任如何定?

作者: 魏玖斌    发布时间:2018-01-09  访问次数:1088

在一起提供劳务者受伤害责任纠纷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个人因提供劳务致使身体遭受损害的各项损失,被告却辩称原告超越工作权限、擅自操作机器,要求减少赔偿数额,那么受害责任究竟应该如何划分呢?

此案中,原告苏某某受雇于被告湖北某工贸有限公司,2017年2月9日早上7时许,原告在上班时被冲床压伤,后被送往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144天,共花去医疗费48099元。后经鉴定,原告所受损伤属八级残疾,误工期为伤后270日,护理期为伤后150日,营养期为伤后60日,后续治疗费23000元。

沙市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案原告受雇于被告并在其处工作,因工作场所未贴警示标语及机械设备没有安装防护设施等原因,导致原告在操作机器时被冲床压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在被告处已工作一段时间,应当清楚机器必须由专业人员开启,原告擅自开启机器而受伤,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当对自己的受伤承担相应责任。最终认定被告承担70%责任,原告承担30%责任,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20997.35元。


文章出处: 沙市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