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及考核奖惩办法

发布时间:2011-12-16  访问次数:10992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年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及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岗位职责,强化目标管理,保障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全面完成,促进法院各项工作和建设健康协调发展,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2006年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及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条  岗位目标考核的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和所有在岗人员。
第三条  岗位目标考核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奖优罚劣、奖勤罚懒。
第四条  岗位目标考核实行分值管理。不计奖惩因素,设定部门和个人的基本分值均为100分。另设奖分和罚分项目若干,最后得分为各部门与个人的考核得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岗位目标考核结果是本年度各部门争先创优、评定个人工作实绩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计分办法。各部门的最后考核得分作为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个人的基准分,再根据本办法进行考核奖惩后得出该个人的最后得分。各部门考核得分为本部门基本分(100分)加上本部门的奖分,减去本部门罚分后的最后得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考核得分为本部门考核得分加上该同志个人的奖分,减去该同志个人罚分后的最后得分;各部门其他在岗人员的考核得分为个人基本分(100分)加上该同志个人的奖分,减去该同志个人罚分后的最后得分。
第六条 岗位目标责任奖金计发到200分封顶,但不停止计算部门和个人的最后得分。
第七条  成立院岗位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政治部主任任副组长,政治部、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室、机关党委、审监庭、立案庭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由政治部承担。
第二章  共同目标
第八条  共同目标系对本院各部门工作职责的共同要求。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党建工作,“一岗双责”明确,交心谈心活动经常化,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纪律建设有力,认真完成院里安排的政治学习、思想教育和作风纪律整顿工作;切实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积极开展各项争创活动。确保本部门工作人员不出现严重损害法院形象的责任事故。
(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度,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坚决抵制和自觉克服裁判不公、徇私枉法等消极腐败现象,严格遵守法官法和各项廉政纪律以及本院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本部门工作人员不因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和规章制度受到追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加强对考勤的检查和通报工作。加强本部门车辆、财产、案卷等管理,确保不出现安全事故。
(三)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1、公正高效裁判各类案件,认真办理执行案件,注重方式方法和社会效果,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2、重视审判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落实审判方式改革的各项要求,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避免出现违法审判、执行和质量差错案件;诉讼调解和执行和解工作有新举措和新成效;严格执行审判流程管理,所有案件经立案庭立案后,由各业务庭庭长指定承办人及其他合议庭成员;严格执行司法鉴定归口管理规定,遵循司法鉴定与审判、执行工作相分立的原则。
3、加强办案质量评查工作。各审判业务部门(刑一庭除外)应组织对各基层法院的办案质量评查工作,并写出有分析、有见解、有建议的评查报告。按评查结果排名次,以此作为对各基层法院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4、严把裁判文书质量关,加强档案移送保管工作。庭长负责本庭裁判文书的审核、把关工作,文书合格率达100%;确保正在审理的案件卷宗安全,已结案件卷宗装订完整,移送、归档及时,手续完备率达到100%,卷宗归档率达到90%。
5、加强对书记员管理。书记员必须依法、认真、高效履行岗位职责,准确、全面做好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笔录及其他笔录;提高记录速度和准确率,确保不出现影响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的责任事故;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工作安排。
6、司法统计准确、全面,杜绝差错、漏报和迟报。
(四)重视调查研究,定期报送信息材料,积极参加全省法院第十六届学术论文研讨活动。全院中层干部应完成1篇调研文章,各审判部门(赔办除外)和研究室应完成2篇学术论文,全院各部门应完成法院工作信息4篇。
(五)严格执行案件管辖和“收支两条线”规定。各部门一律不得超范围受理并执行案件,不得私设小金库。严格依照规定执行诉讼费的减、免、缓报批和退费手续。
(六)重视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管理中创造新鲜经验,培育工作亮点。各部门在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的同时,选择一、两个工作重点,做出在全市、全省、全国有影响的成绩。
第三章  特有目标
第九条  特有目标是依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所确定的不同指标。
一、刑一庭
(一)   结案率达92%。
(二)   延期审理的案件(含报批,下同)不超过当年结案数的8%。
(三)审判环节不出现超期羁押。
(四)上诉、抗诉、死刑复核案件因事实认定、适用法律错误而被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超过当年结案数的10%。
二、刑二庭
(一)结案率达95%。
(二)延期审理的案件不超过当年结案数的5%。
(三)   有加强对基层法院业务指导的具体举措。
(四)认真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三、民一庭
(一)一、二审案件结案率达95%。
(二)上诉改判、发回重审案件不超过当年一审结案数的10%。
(三)延期审理的案件不超过当年结案数的7%。
(四)调解结案率达30%(含经调解撤诉,下同)。
(五)有加强对基层法院业务指导的具体举措。
四、民二庭
(一)一、二审案件结案率达95%。
(二)上诉改判、发回重审案件不超过当年一审结案数的15%。
(三)延期审理的案件不超过当年结案数的7%。
(四)调解结案率达30%。
(五)有加强对基层法院业务指导的具体举措。
五、民三庭
(一)一、二审案件结案率达95%。
(二)上诉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超过当年一审结案数的10%。
(三)延期审理的案件不超过当年结案数的7%。
(四)   调解结案率达30%。
(五)有加强对基层法院业务指导的具体举措。
六、民四庭
(一)一、二审案件结案率达95%(不含破产案件,下同)。
(二)上诉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超过当年一审结案数的10%。
(三)延期审理的案件不超过当年结案数的7%。
(四)调解结案率达30%(不含破产案件)。
(五)成立专司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并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业务指导。
(六)有加强对破产、公司法和企业法调整的纠纷以及知识产权、金融、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和业务指导的具体举措。
七、行政庭
(一)一、二审案件结案率达95%。
(二)上诉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超过当年一审结案数的10%。
(三)延期审理的案件不超过当年结案数的5%。
(五)   有加强对基层法院业务指导的具体举措。
八、执行局(含执行庭)
(一)案件执结率达80%以上。
(二)实行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协调督办权分立,加强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三)认真办理交办、转办的执行案件,本院案件办结率达到90%。
(四)每半年通报一次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不定期地组织交叉执行、提级执行活。
(五)认真开展清理执行积案的专项活动,制定工作方案,完成中院2006年工作要点确定的工作目标。
(六)对各基层法院实行执行绩效考核,按考核结果排名次。
(七)总结公正文明执行的工作经验,加强对执行工作中疑难问题的研究,形成指导性意见一份印发全市法院。
(八)正确履行职责,讲究方式方法和社会效果,不因工作不当引发群体事件和其他责任事故。
九、立案庭
(一)健全完善工作制度,疏通信访渠道,方便群众诉讼,树立“窗口形象”。制订《规范涉讼上访工作意见》。
    (二)重点做好上访老户和长期缠诉人员的工作,逐人逐案登记,定期排查,专人负责,每季度向审判委员集中汇报一次重点案件处理情况与意见,有针对性地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三)做好立案审查工作和诉讼费的审核工作,依法办理诉讼费的减、免、缓手续。严把立案审查关,慎重受理各类敏感案件。
    (四)每两个月通报一次超审限情况,每月通报一次临超审限案件情况。建立来信来访微机信息管理制度,每月通报一次信访情况。
  (五)审理基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案件,结案率达90%。
    (六)认真开展申请再审案件及其他申诉案件的审查立案工作,每半年通报一次申诉复查案件的审查情况。
    (七)负责转办、交办案件的复查工作,推行申诉案件和部分信访案件复查听证制度,复查听证率达30%以上。
(八)信访交办案件办结率达85%。
十、审监庭
(一)案件结案率不低于70%。
(二)负责审理各类再审案件及再审上诉案件,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及时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提供违法审判线索。
(三)负责全院各类已审结案件的质量评查工作,从被省院改判、发回重审案件中发现违法审判和审判差错线索,每季度通报一次案件质量评查情况。
(四)再审和再审上诉案件延期审理的不超过15%。
(五)每半年通报一次再审案件审理情况。
十一、司法技术处
(一)统一管理本院各业务庭委托鉴定事项,归口管理对外委托审计、评估、拍卖。委托鉴定事项办结率达80%。
(二)受理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鉴定事项。
(三)接受本院各业务庭的司法技术咨询,并对案件中的司法技术方面的证据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有加强对基层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监督和指导的具体举措。
十二、司法警察支队
(一)认真履行司法警察职责,进一步规范提押、看管、值庭、送达、安全检查及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二)做好执行死刑工作。
(三)承担院机关综合审判大楼的值班工作。
(四)负责来访人员和有关部门接待情况的登记等工作。
(五)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的要求,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机关院内不发生盗窃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六)有对基层法院法警大队工作加强领导和指导的具体举措。
十三、办公室
(一)协助院领导做好政务工作,认真承办院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做好各类行政公文格式的审核、编号、用印工作。对机要文件和其他来文来电认真签收、登记并及时分发、传阅、催办和归档。
(三)负责案件卷宗归档手续的审核、检查工作,每季度通报一次归档情况。
(四)做好本院档案管理以及机要、保密工作,确保各类档案管理符合规范化、标准化要求,机要、保密工作不出差错。
(五)负责机关院务会、院长办公会、全院干警大会和其它重要会议的通知、签到和督办等会务工作,并将每次参会情况报院政治部通报。做好对外接待工作。
(六)设立督办室,负责交办案件的登记、移送、催办,并负责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送反馈办理情况。办理率达95%。
(七)加强机关后勤事务管理,负责办公区域、干警生活区的绿化、卫生、设施安全、精神文明、综合治理等工作。确保水电、通讯网络等设施安全畅通,保证本院办公楼及干警宿舍楼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
(八)加强对办公区、生活区周边环境的检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院领导报告。
(九)加强对本部门车辆的维修、保养、年审、调配和驾驶员的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十四、研究室
    (一)认真、及时起草报送人大、政协及市委、省高院的工作报告等重要公文。
(二)认真贯彻党组决策,负责全院性工作会议有关材料、院领导交办的重要材料的起草工作。
(三)组织好全省法院学术研讨论文的审核把关和报送工作,确保我市法院学术研讨工作在全省的位置前移。
(四)认真完成省院指定由研究室完成的调研任务,研究审判工作中的适用法律政策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调查研究审判、执行工作中执行法律政策的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五)认真办好《荆州法院简报》,实现法院工作信息被上级机关刊物、各类媒体的采用量的新突破。办好《荆州法官论坛》,使之成为全市法院广大法官开展学术交流和审判实务研讨的主阵地。
(六)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弘扬主旋律,及时宣传各项审判实践活动,宣传“争先创优”活动中的先进典型。
(七)加强司法统计工作,准确及时提供有关数据和向省高院报送统计材料。认真做好审判委员会案件登记、记录工作。
十五、司法行政处
(一)做好枪支弹药、审判服装、警车牌照管理及警车年审工作,杜绝责任事故。
(二)做好全市法院国债项目的落实工作。
(三)监督本院各部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负责对诉讼费、罚没收入的收取情况进行监督。加强诉讼费、当事人款项、退诉讼费及部分装备经费的管理,严格履行当事人领款和退诉讼费的审批手续。定期向院领导报告诉讼费收取进度。
(四)进一步落实“两庭”、“网场”建设工作。
(五)做好财务计划和管理工作,审核机关财务收支情况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做好固定资产购置和入帐登记工作,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并做好年终决算和每月财务报表。落实本院2006年财政预算方案,制定财务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定期向院领导报告有关财务支出的报告。
(六)认真做好装备统计和财务统计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的规划、编制、申报和年终报表工作。
(七)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六、政治部
(一)在院党组的领导下,抓好各项思想政治工作和作风纪律整顿。
(二)坚持以人为本,加大干部队伍的管理力度,积极探索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新路子,努力培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三)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组织“模范法官(法庭)”、“文明单位”、“办案能手”、“调解能手”、“优秀法官”等的评比表彰工作;组织协调好先进法院(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评比表彰活动;组织协调好中院各部门、各基层法院创造新鲜经验,培育特色亮点的工作,制定方案,落实责任。不断丰富争先创优的形式和内容,创新工作机制,在扩大成果上有新突破。
(四)协助党组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做好选送法官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培训工作;组织并协调法官的在职学历教育;承办全市法官队伍的专业培训。制定书记员综合考评办法,并组织一次对全院书记员业务能力的考核。
(五)及时、准确办理干警调动、工资晋升、调整和法官等级评定、晋升、管理及干部考核工作。
(六)负责全院岗位目标管理责任的考核、检查和奖惩兑现工作;负责院机关的考勤管理,每月通报一次考勤检查情况。
(七)认真办理干部职级待遇的争取和落实事项。
(八)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纪检、监察
(一)配合院党组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各项专项清理工作。
(二)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署名举报、有线索的举报和领导交办的案件进行认真查处。
(三)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信访举报,每半年对全市法院信访受理、查处情况、信访特点进行分析通报。
(四)加强与廉政监督员的联系,适时组织廉政监督员座谈,征求对法院工作的意见;邀请廉政监督员旁听案件审理,视察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
(五)加强内部监督,将监督向“八小时”外延伸,管好干警的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
(六)认真落实中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违法审判案件的线索收集与审查工作。每半年对违法审判工作进行一次集中研究,落实责任。依据案件评查结果,认定并追究差错责任。
(七)检查基层法院开展贯彻“四项制度”工作情况,将全市法院本年度实施“执法两制”工作情况向市人大报告。
(八)加强纪检监察部门自身建设,指导基层法院做好违纪案件查处工作。
(九)每季度通报一次检查干警执行审判纪律、遵守司法礼仪的情况。
十八、离退休干部科
(一)加强老干支部建设,定期组织老干部学习党的重要文件、时事政策法规,确保老同志老有所学、思想常新、与时俱进。
(二)抓好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定期走访看望老干部,及时向党组织反映老干部生活中的困难和合理要求。
(三)增强老干部队伍团结,适时开展文体活动,充分发挥老同志余热。
(四)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办理好相关优待证件,保障老同志看病就医和定期体检,尽力为老同志排忧解难。
十九、赔办
(一)案件办结率达80%。
(二)依法办理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提高办理质量。
(三)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听证制度,增强司法赔偿工作的透明度。
(四)积极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机关党委
(一)抓好机关党组织的思想、作风、纪律建设,认真落实各项组织生活制度。
(二)配合政治部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积极开展优秀党员、优秀公仆、先进支部的创建活动。
(三)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加强党费收缴工作。
(四)积极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工会
(一)维护干警的合法权益,收集、反馈干警对法院工作和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组织机关干部开展各种有益的文体活动。
(三)配合院领导慰问走访生病住院干警,做好对困难干警的统计及困难补助的发放工作。
(四)积极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奖惩
    第十条  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案件或者办理事项的结案率、执结率、办结率、复查听证率等每高一个百分点(以岗位目标确定的比率为基准,下同),奖励该部门3分。
(二)调解率每高一个百分点,奖励该部门5分。
(三)各业务庭一审案件上诉改判、发回重审率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奖励该部门3分;延期审理率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奖励该部门5分。
(四)个人(不含庭长)结案数超过本部门审判人员人均结案数的,每增加1件一审案件、再审案件、执行案件奖励5分;每增加2件申诉复查案件、执行裁判案件奖励5分。2件二审案件折算1件一审案件,2件中止执行案件折算1件执行案件,2件不服不予受理或驳回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折算1件申诉复查案件,2件转办、交办案件折算1件一审案件。
(五)个人结案率达100%、结案数超过本部门人均结案数且未受到违法审判和差错责任追究的,奖励5分。
(六)被最高法院、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领导机关(含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下同)评为综合性工作先进单位、模范单位等称号的奖励部门30分,奖励本部门工作人员每人5分;获单项工作先进单位、模范单位等称号的,奖励部门20分,奖励本部门工作人员每人4分;获组织奖的,奖励承办部门10分,奖励承办部门工作人员每人3分。被省高院、最高法院有关部门、省级部门和市级领导机关(含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下同)评为综合性工作先进单位、模范单位等称号的,奖励部门20分,奖励本部门工作人员每人4分;获单项工作先进单位、模范单位等称号的,奖励部门15分,奖励本部门工作人员每人3分;获组织奖的,奖励承办部门8分,奖励承办部门工作人员每人2分。被中院、省高院有关部门、市级部门评为综合性工作先进单位、模范单位等称号的,奖励部门10分,奖励本部门工作人员每人2分;获单项工作先进单位、模范单位等称号的,奖励部门8分,奖励部门工作人员每人1分;获组织奖的,奖励承办部门5分。各庭(处、室、队)荣立集体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按等级奖励部门30分、20分、10分,并奖励本部门工作人员每人5分、3分、1分。因同一事由受到表彰奖励的,只按最高分等次奖励一次。
(七)被最高法院、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领导机关评为综合性工作先进个人、劳动模范、优秀公仆、优秀法官称号的,奖励个人30分;获单项工作先进个人、优秀党员等称号的,奖励个人25分。被省高院、最高法院有关部门、省级部门和市级领导机关评为综合性工作先进个人、劳动模范、优秀公仆、优秀法官称号的,奖励个人20分;获单项工作先进个人、优秀党员等称号的,奖励个人15分。被中院、省高院有关部门、市级部门评为综合性工作先进个人、劳动模范、优秀公仆、优秀法官称号的,奖励个人10分;获单项工作先进个人、优秀党员等称号的,奖励个人8分。个人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按等级奖励个人30分、20分、10分。因同一事由受到表彰奖励的,只按最高分等次奖励一次。
(八)在中央级、省级、地(市)级正式报刊杂志上发表调研文章、应用法学论文以及宣传本市法院工作、法官事迹文章的(文学创作类除外),每篇按级别奖励撰稿人10分、7分、4分;发表消息、简讯的每篇按级别奖励撰稿人8分、5分、2分;在《荆州法官论坛》上发表文章的每篇奖励2分。在市委机关和市政府机关、省委机关和省政府机关及省高院、最高法院简报等刊物上发表理论研讨和宣传本市法院工作及法官事迹文章的(含信息、简报),每篇按级别奖励个人2分、5分、8分;在《荆州法院简报》上发表文章的(含工作信息),每篇奖励个人2分。研究室工作人员撰写的简报、文章在《荆州法院简报》、《荆州法官论坛》上发表的,不计个人奖励分。同一篇文章在不同刊物上发表的,只按最高分等次奖励一次。奖励依据以研究室登记为准。
(九)凡参加全省法院系统组织的学术论文研讨活动的,每篇学术论文奖励撰稿人5分(以研究室登记确认为准)。干警个人参加法院系统组织的学术论文研讨活动或业务技能竞赛,被最高法院评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个人30分、25分、20分、15分;被省高院评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5分、20分、15分、10分;被中院评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0分、15分、10分、5分。重复获奖的,只按最高分等次奖励一次。学术论文既获奖又发表的,只按最高分等次奖励一次。
(十)对调解结案的(含执行和解),每调解1件一审、再审、执行案件奖励案件承办人5分,每调解1件二审案件奖励案件承办人4分。对经调解后撤诉的(以承办人主持调解的笔录为准),每1件一审、再审、执行案件奖励案件承办人2分,每1件二审案件奖励案件承办人1分。
(十一)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当事人重复上访、累诉、缠诉的案件,凡承办部门和个人按上级机关和中院党组要求予以妥善解决、平息纷争、化解矛盾的,分别奖励部门8分、个人10分。是否妥善解决矛盾,由院党组确定,一事一议、一年一次审定。
(十二)本部门先进经验在全省法院系统推广的,每项奖励部门10分,本部门工作人员每人1分;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的,每项奖励部门20分,本部门工作人员每人2分(以院党组认定为准)。
(十三)书记员在本年度组织的综合考评中被评为满意档次的,奖励本人8分,被评为基本满意的不奖分。
(十四)负责司法统计的内勤(含研究室负责司法统计的工作人员)每月均能及时、准确、规范上报统计资料的,每月奖励本人1分(以研究室通报为准)。
(十五)法警支队安全保卫工作认真负责,没有发生事故、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奖励部门10分,本部门工作人员每人1分。
(十六)办公室督办事项办理率每高一个百分点的,奖励部门2分;全年不发生交通安全和其他物业管理事故的,奖励部门8分,本部门工作人员每人1分。
(十七)政治部在组织争先创优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力促荆州法院系统有“模范法院”争创成功的,奖励部门10分,部门工作人员每人1分(以院党组认定为准)。
(十八)纪检监察室工作成绩突出,全院干警中未出现违法违纪受到追究现象的,奖励部门10分,部门工作人员每人1分(以院党组确认为准)。
(十九)司法行政处在财务管理(含服装、枪支管理)争取资金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奖励部门10分,部门工作人员每人1分(以院党组确认为准)。
第十一条  惩罚项目和标准
(一)严格执行《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三个办法”、“两个规定”。干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确有问题,但尚未达到纪律处分标准的,每出现一起扣部门5分,扣相关个人5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取消评优资格,不再计算考核得分,取消全年岗位目标责任奖;对干警所在部门及其负责人取消评优资格,每出现一起扣部门10分。(以中院及其他相关单位认定为准)
1、违反《法官法》十三项禁止性规定的;
2、违反省高院制定的“约法三章”的;
3、违反法院干警“八不准”规定的;
4、违法审判当年受到主要责任追究的;
5、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失误的;
6、因违反治安管理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7、违规使用公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8、私自受理、审理、执行案件的;
9、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二)对干警涉嫌犯罪的,不再计算考核得分,取消本人全年岗位目标责任奖;对干警所在部门及其负责人取消评优资格,每出现一起扣部门15分(以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为准)。
(三)案件或者办理事项的结案率、执结率、办结率、复查听证率等每低一个百分点,扣该部门1分。
(四)调解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该部门5分。一审案件上诉改判、发回重审率每高一个百分点,扣部门3分;延期审理率每高一个百分点的,扣该部门5分。
(五)个人(不含庭长)结案数少于本部门审判人员人均结案数的,每减少1件扣5分(各类案件折算标准比照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执行)。
(六)部门没完成第八条第四项任务的,每少完成一篇学术论文扣5分;每少一篇简报或信息扣2分。个人未完成该项任务的,每少一篇调研文章扣5分。
(七)错报、漏报、迟报司法统计材料的,每出现一次分别扣部门、案件承办人、负责司法统计的内勤各2分(以研究室通报为准)。
(八)刑一庭在审判环节每出现超期羁押1件扣本部门1分。刑二庭未完成本部门特有目标第(三)项的,扣部门3分。
(九)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未完成本部门特有目标第(五)项的,扣部门3分。
(十)民四庭未完成本部门特有目标第(六)项的,扣部门3分。
(十一)行政庭未完成本部门特有目标第(四)项的,扣部门3分。
(十二)执行局(含执行庭)未完成本部门特有目标第(四)项的,每少一次通报扣3分;未完成本部门特有目标第(五)、(六)、(七)项的,各扣部门3分。
(十三)立案庭未完成本部门特有目标第(四)、(六)项的,每少一次通报扣部门1分。
(十四)审监庭未完成本部门特有目标第(三)项的,每少一次通报扣部门1分;未完成本部门特有目标第(五)项的,每少一次通报扣部门3分。
(十五)司法技术处未完成本部门特有目标第(四)项的,扣部门3分。
(十六)司法警察支队出现本部门特有目标第(一)项情形的,每发生一次扣部门10分;出现第(五)项情形的,每发生一次扣部门5分;未完成本部门特有目标第(六)项的,扣部门3分。值班缺勤的,发现一起扣部门1分,扣责任个人1分(以政治部检查通报为准)。
(十七)办公室未完成本部门特有目标第(三)项的,每少一次通报扣部门3分;未完成第(五)项的,每少一次扣部门1分;第(六)项办理率每低一个百分点的扣部门2分;发生交通事故的,每出现一起扣部门5分,扣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10分。
(十八)监察室未完成本部门特有目标第(三)、(六)项的,每少一次通报扣部门3分;未完成第(四)项的,扣部门3分;未完成第(九)项的,每少一次通报扣部门1分。
(十九)对应收的诉讼费、罚没收入等规费擅自减免的,每次扣责任人20分。
(二十)各业务庭未按案件质量评查要求进行自查的,每少查一件扣部分1分;未按要求向审监庭报送应予评查的案件的,每少报一件分别扣部分和承办人1分;未及时向审监庭报送应予评查的案件的,每迟报一件分别扣部门和承办人1分。
(二十一)办案质量出现实体性重大差错的,每出现一处扣部门2分,扣合议庭主要责任人5分,扣次要责任人2分;出现一般差错的,每出现一处扣部门1分,扣主要责任人3分,扣次要责任人1分(差错标准以审监庭评查结论为准,院、庭长审核把关中发现的差错也按上述标准扣分)。
(二十二)办案质量出现程序性重大差错的,每出现一处扣部门1分,扣责任人3分;出现一般差错的,每出现一处扣部门1分,扣责任人1分(差错标准以审监庭评查结论为准)。
(二十三)对来访当事人拒不接待的,每出现一次扣部门1分,扣有接待责任的个人1分(以立案庭、法警支队登记为准)。
(二十四)在本年度组织的书记员综合考评中被评为不满意档次的,扣个人5分。
(二十五)卷宗装订缺损的,每出现一次扣案件承办人20分(以办公室通报、审监庭评查结论为准)。
(二十六)案件审结后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归档的,每案扣部门1分,扣个人1分(以办公室通报为准)。
(二十七)对2006年度丢失案件卷宗的部门,取消年终评先资格,扣部门10分,扣主要责任人50分(以办公室查实和通报为准)。
(二十八)各部门办公区域的卫生、用电、用水经检查有问题的,每出现一次扣部门1分(以办公室通报为准)。
(二十九)各部门车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及时上报院办公室,每出现一次扣部门5分,扣责任人10分。隐瞒不报的,分别加倍扣分。
(三十)迟到、早退的,一次扣个人1分;旷工的,每旷工半天扣个人3分(以部门考勤登记和政治部通报为准)。
(三十一)不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或在考勤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扣部门10分。
(三十二)无特殊情况且未经请假,不参加院里、市里各类会议的,每人次扣部门2分,扣个人5分;迟到、早退的每次扣个人1分(以政治部或会议召集单位通报为准)。
(三十三)不接受院里正常工作调整的,一次扣个人20分;不服从所在部门和院领导工作安排的,一次扣个人10分。出现此类问题,应报请院考核小组登记、确认。未报送但经院考核小组直接登记、确认的,扣部门负责人10分。
(三十四)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馈赠、吃请、娱乐消费或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抹牌赌博经举报查实的,一次扣部门10分,取消个人全年岗位目标责任奖,不再计算个人考核得分(以监察室处理为准)。
(三十五)谩骂、殴打当事人尚不够纪律处分的,扣个人20分(以监察室处理为准)。干警之间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尚不够纪律处分的,扣主要责任人20分,扣次要责任人5分,同等责任的各扣10分(以监察室处理为准)。出现此类问题,应报请监察室登记、调查和处理。未报送并经监察室或考核小组登记、确认的,扣部门负责人10分。
(三十六)干警出现开庭不守时、打(接)电话、擅自离位和着装不规范等司法礼仪不端庄行为的,发现一次扣部门1分,扣个人5分(以监察室检查通报为准)。
(三十七)因实体处理不当、程序违法或工作方法不当而引起群体性事件的,每次分别扣部门4分、个人10分;导致当事人长期上访、申诉的,每件分别扣部门2分、个人5分(以院党组认定为准)。
(三十八)干警累计请病假超过6个月或者事假超过3个月者,取消个人全年岗位目标责任奖,不计考核得分。干警累计病假超过4个月或者事假超过2个月者,扣除个人50分;干警累计病假超过2个月或者事假超过1个月者,扣除个人30分。
(三十九)擅自决定对外委托鉴定造成当事人不必要损失,或违反对外统一归口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拍卖规定的,系部门行为的扣部门30分;系个人行为的扣个人20分。
(四十)未经批准,超法定审理期限的每件扣个人4分,严重超法定审理期限的每件扣个人5分(执行过程中有关评估、拍卖,变更、追加执行主体,执行异议等案件超法定审限的不予扣分。在法定期限届满15日以前报送审委会讨论,因审委会讨论工作延期的,不予扣分)。
(四十一)未经批准,超本部门职能和受案范围受理并执行案件的,每件扣部门10分。
(四十二)私设小金库的,取消该部门评优资格,不再计算该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得分,取消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全年岗位目标责任奖。白条收费属部门行为的,惩罚同上;属个人行为的,取消评优资格,不再计算考核得分,取消全年岗位目标责任奖。同时,对干警所在部门取消评优资格,每出现一起扣部门10分。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二条  岗位目标考核从每年年底到次年初进行。在院岗位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政治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院党组审定。
第十三条  对结案率、执结率、办结率、复查听证率的考核,收、结案时间截止到当年的12月25日。
第十四条  刑二庭负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人员,民四庭破产案件合议庭成员,不列入本部门计算人均办案数的基数。其案件办理情况由本部门负责考核,报院考核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个人岗位目标责任奖金按每分32元计发。在此基础上,个人被评为法院系统模范法官、优秀法官、先进个人、办案能手、调解能手和部门业绩显著的,由院党组研究再行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院党组成员的岗位目标责任奖按全院人均额计发。
第十七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部门工作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实施细则,加大考核力度,增强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具体实施细则报政治部、研究室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院党组集体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