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合理调岗,还是变相辞退我?
2019年6月19日,晶晶入职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文员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至2021年12月31日。之后晶晶虽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但双方未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2022年12月27日,晶晶向公司提交休产假申请并得到批准。
其间,公司搬迁了办公地点,但未向晶晶提供新办公地点的大门钥匙。
2023年6月7日,产假即将结束,晶晶与公司沟通过返岗事宜,被公司告知没有工作安排。
“晶晶,李总委托我将这个岗位调动通知书发给你,你看一下。”6月13日,刚结束产假的晶晶收到同事转来的《岗位调动通知书》,要求其在2023年6月15日前到邻市的新岗位上班,未按时间到新公司报到按旷工处理。
2023年6月21日,晶晶收到公司发的辞退通知。《通知》载明,“因你未按公司2023年6月13日的通知按时到岗,经公司研究决定,对你作出自动离岗处理。”
晶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3年9月11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晶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928元。
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产假期满后,其既未回原岗位工作,也未到新岗位报到,且未向公司书面请假,累计旷工达11天之久,按照公司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公司辩称,其作为被动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方,依法无需向晶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调岗通知未和我协商一致,调到邻市没有考虑我还在哺乳期的实际情况,完全是变相辞退我!”晶晶愤愤不平,要求公司支付双倍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雇佣被告晶晶为其工作,虽自2022年1月1日至公司发出辞退通知时,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在此期间,被告为原告提供劳务,原告亦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保,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
原告与被告就调岗事宜未协商一致,调岗通知发出后被告亦未签字确认,原告单方面要求被告调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而调岗应为公司安排员工在本公司范围内的岗位间调动,但原告要求被告调岗的公司为另一法律主体,不属于原告可调岗范畴,且通知调岗时被告仍处于哺乳期。故原告的调岗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要求其支付晶晶经济补偿金21928元。
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荆州中院。荆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休完产假后,未与劳动者协商沟通一致,单方面将劳动者安排至另一单位另一地点工作,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审理法院从具体案情出发,理清双方法律关系,识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意图,判定用人单位承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责任,更好地保护“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有力彰显稳就业惠民生的司法价值,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
问:用人单位可以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降低工资待遇,或解除合同吗?
答:不能。
“三期”女职工是指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问: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过失性辞退和无过失性辞退。
过失性辞退是指劳动者有过失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无过失性辞退是指虽然劳动者无过错,但因客观因素变化导致用人单位需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问: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过错指: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问:不接受合理调岗而离职,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不能。
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进行调岗,在调岗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不接受用人单位的合理调岗而离职的,不属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范畴,此时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