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租、不能借、不能卖、不能转账!一男子明知故犯终获刑
作者: 陈馨 发布时间:2022-06-15 访问次数:550
近日,松滋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左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左某受肖某的邀约,将其名下银行卡账户以及微信、支付宝账号提供给肖某帮助接收、转移犯罪所得资金,转账过程中左某配合刷脸验证。经查证,左某使用上述银行账户接收、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共计25余万元,获提成1200元。现已查明涉及电信诈骗案件6起。
松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明知是他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提供其银行账户帮助接收和转移资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人左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对其违法所得1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银行账户“中间商”做不得,切勿因为眼前小利出租、出借、出售个人电话卡、银行卡,一但账户信息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仅自己成为犯罪的帮凶,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也会让他人遭受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广大市民一定要保护好个人账户信息,切勿因小失大,沦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工具。
文章出处: 松滋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