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昭方、龙小乐受贿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1-12-15  访问次数:3092
2月17日,荆州中院对原武汉大学常务副校长(正厅级)陈昭方受贿案、原武汉大学常务副书记(正厅级)龙小乐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昭方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龙小乐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同时决定,对二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荆州中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9年,被告人陈昭方在担任武汉大学副校长、常务副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武汉弘博集团与武汉大学联合修建弘博学生公寓、参与筹建武汉大学东湖分校等提供帮助,收受该集团董事长巴某某的贿赂人民币115万元、美元1万元;为中天集团在武汉大学承接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该集团武汉分公司经理陈某某的贿赂人民币5万元和美元6000元;为武汉大学后勤保障部、武汉大学出版社、武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申请工作经费、解决拖欠款项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的贿赂人民币共记11.9万元;帮助涂某朋友之女录取为武汉大学研究生,收受涂某现金3万元。
    2000年至2003年,被告人龙小乐在担任武汉大学副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弘博集团与武汉大学联合修建弘博学生公寓及施工过程中谋取利益,收受该集团董事长巴某某的贿赂人民币41万元;为中天集团在武汉大学承接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该集团武汉分公司经理陈某某的贿赂20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昭方、龙小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武汉大学副校长、常务副校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受贿罪,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