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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法院严惩一起恶意拒执案
近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湖北某科技公司、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获刑三年,这起跨越数年的拒执案件尘埃落定,彰显了司法机关“失信必惩、拒执必究”的坚定立场。
2019年10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刘某与湖北某科技公司、王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洪湖法院执行局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先后采取查询冻结银行账户、纳入失信名单、发布悬赏公告、限制消费、两次司法拘留王某某及轮候查封厂房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一系列措施,全方位压缩逃避执行空间。然而,被告单位湖北某科技公司及王某某在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通过低价出租厂房设备、转移公司财产、隐瞒应收账款、违反限制消费令等方式逃避执行,导致生效裁判长期无法兑现,严重侵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挑衅司法权威。

为捍卫法律尊严,洪湖法院果断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二被执行人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情节严重。2025年4月,洪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分别判处相应刑罚。被告单位湖北某科技公司、王某某不服上诉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生效裁判是司法公正的最终体现,具有不容置疑的强制执行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无视法律义务,以多种手段恶意拒执,最终付出沉重法律代价。该案的判决,不仅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保障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向社会传递了司法权威不容侵犯的强烈信号,对拒执行为形成有力警示和震慑,取得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下一步,洪湖法院将持续加大拒执打击力度,常态化运用各类执行强制措施,健全执行联动机制,严厉制裁规避、抗拒执行行为,同时加强法治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诚信守法意识,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筑牢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