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能否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追债?
案情简介:
在监利法院受理的一起债权人代位权涉企纠纷案件中,胡某向原告甲公司采购机械加工刀刃具,并指示甲公司直接发货给被告乙公司,尔后,乙公司将货款结算给胡某,胡某再将货款结算给甲公司。2018年12月,胡某确认尚欠甲公司货款10.8万余元,乙公司自认尚欠胡某货款11万余元。为此,甲公司将胡某的债务人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其有权向乙公司行使代位权,要求乙公司代胡某向其履行全部债务。
监利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胡某拖欠甲公司货款10.8万余元,乙公司拖欠胡某货款11万余元,上述两项债权债务关系均依法成立,且相互独立。现该债权已到期,案外人胡某怠于行使自身权利影响了甲公司到期债权的实现,甲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提起债权人代位之诉,代胡某向被告公司讨要货款。
最终,监利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甲公司有权向被告乙公司行使代位权,乙公司应支付甲公司10.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乙公司上诉至荆州中院,后荆州中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日常生活中,代位权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权利。简单来说,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至于影响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以代物清偿方式清偿债务的约定,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债权人仍有权行使代位权,且代位权仅限于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所以,在生活中遇到这种情况,应第一时间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本案中,承办法官通过查明案件事实,确认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合法有效且已届清偿期,遂判决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支付价款,且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该判决依法保障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切实为民营企业提供了诉讼便利,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