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沙市区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作者: 魏玖斌    发布时间:2018-04-20  访问次数:926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现实生活中,由于用人单位不了解法律法规或者是不够重视、疏忽大意以及劳动者欠缺法律知识、害怕被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等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大量存在。近日,沙市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事实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016年9月9日,张某某进入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从事会计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11月1日,该科技有限公司与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2016年11月17日,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通过“逆向派遣”方式派遣张某某回到本单位,但实际派遣张某某至用人单位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两公司均未给张某某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张某某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购买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2017年3月16日,张某某以“贵公司至今未给张某某购买社会保险,而且拖欠2017年1月份工资200元及2月份工资3520元”为由向用人单位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同日以“贵公司在合同期间并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为由向派遣单位某人力资源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张某某与用人单位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向荆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经审理制发《仲裁裁决书》,两公司对该裁决书不服,分别向沙市区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张某某于2016年9月9日进入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派遣单位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之间的“逆向派遣”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同时根据张某某提交的工资卡银行流水及工资发放明细复印件等证据,沙市区法院认定张某某与用人单位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判决用人单位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张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17年2月份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派遣单位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单位若未履行判决,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文章出处: 沙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