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心用情走访 依理依法判决
——荆州区法院宣告一起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近日,荆州区人民法院川店法庭受理一起特别程序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公民张某无民事行为能力。
张某甲与张某系父女关系。张某从出生起患有精神病,因家庭经济困难未得到及时有效治疗,2020年被认定为一级残疾等级。1999年张某与黄某登记结婚,现张某要求离婚,因张某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黄某向荆州区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某之父张某甲为张某的监护人。
川店法庭受理此案后,为便于查清事实,法官迅速联系张某的近亲属、当地村委会干部以及医院,深入实地详细了解张某的家庭基本情况及张某的身体状况。
通过走访调查和审理,法庭认为,被申请人张某经法医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保障被申请人张某的合法权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判决宣告被申请人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某甲为被申请人张某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一、什么是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与我们传统观念里的民事诉讼程序不同,适用这类程序的案件中没有原告与被告,只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之间没有民事权益冲突,设置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监督、管理,保障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由于这类案件的特殊性,法律规定当事人无需交纳诉讼费用,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一审终审。
二、特别程序的特殊当事人
申请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本案中黄某作为张某的丈夫,具有申请人的资格。
被申请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需要注意的是,现行法律扩大了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范围,除了精神病人外,因年老、疾病等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均可作为被申请人。这也是顺应时代发展,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态势的改变,使更多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体现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有利于构建文明、和谐的社会。
代理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