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君算好“经济账” 小偷小摸不划算

作者: 梁洁    发布时间:2018-05-25  访问次数:1097

“偷鸡不成蚀把米”是比喻有些人便宜没占成,反而吃了亏,究其根本原因是贪财爱小,只顾着眼前小利益,却忘了“秋后算账”。日前,江陵法院刑事审判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主审法官综合案件材料和走访信息,为被告人算了一笔“经济账”,被告人听后直呼“不划算”。

2018年2月,被告人家中收割机经常坏,需要工具修理。当其在公司上班时,偶然发现有同事使用电焊机,便打起了“小算盘”。晚上,趁公司人少,便偷偷溜进公司,撬开仓库内的柜锁,盗走电焊机。经鉴定,该电焊机价值2745元。后经批评教育,被告人主动归还了赃物。但其因此丢掉了月入4000元的稳定工作,被纳入公司黑名单,留下了犯罪记录,而其收获的仅仅是盗窃赃物在家里的一夜停留。

庭审后,有旁听人员认为“就”偷两千多块钱的东西,也还回去了,还是犯罪吗?

盗窃数额“大”或“小”,可不是由个人说了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见,法律对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盗窃数额没有限定,均处以刑罚。关于“数额较大”的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我省盗窃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湖北省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贫困县(市)为一千元,其他地区为两千元。也就是说,盗窃财物价值,贫困县(市)达到1000元以上,其他地区达到2000元以上,就属于刑法上认定的“数额较大”,即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事后主动退回赃物,虽然挽回了公司损失,但是其盗窃行为已经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感。其主动退赃的行为,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被眼前的蝇头小利所吸引,要算好“经济账”,切莫赔了夫人又折兵,亦不要心存侥幸,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文章出处: 江陵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