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廉政谈话制度

发布时间:2011-12-02  访问次数:3278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廉政谈话制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谈话的对象
  本院各庭处室、开发区法庭、江北法庭主要负责人。
  二、谈话的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的情况,特别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情况。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个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4、个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执行廉政勤政、治理公款吃喝浪费、严禁党员干部赌博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5、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
  6、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的情况。
  7、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的情况和问题。
  三、谈话的实施
  1、谈话工作在院党组的领导下进行,由纪检组作出计划,经院党组审定后实施。
  2、谈话由党组书记、纪检组长负责,纪检组成员和监察室有关人员参加。
  3、谈话的时间和具体对象由院党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各庭处室负责人的每一任职届内,党组和纪检组负责人至少同其谈话一次。
  4、谈话前5天,由院党组和纪检组将谈话要求、内容、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谈话对象。
  四、谈话的要求
  1、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认真做好准备,安排好工作,按时到约定地点参加谈话。
  2、谈话对象介绍情况要紧扣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门见山,突出重点,实事求是。
  3、负责谈话的同志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与谈话对象平等交换意见。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谈话时,主谈方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将谈话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谈话记录向院党组汇报。谈话记录和谈话情况书面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重要情况及时向院党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