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强烈要求和妈妈在一起生活” 法官:如其所愿!

作者: 汪雅丽    发布时间:2024-11-27  访问次数:853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关系着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更承载着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国家的根基,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近日,洪湖法院新堤法庭成功化解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案件,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原告李某向洪湖法院新堤法庭提交诉状,起诉前夫阳某要求变更婚生女小爱的抚养关系。李某与阳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女儿小爱,小爱今年9岁。

2018年,双方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约定小爱由父亲抚养。离婚后,女儿随父亲及爷爷奶奶在洪湖生活,期间因身体不适随母亲在潜江市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小爱学习成绩好转,萌生随母亲生活的想法,并写下意愿书“我强烈要求和妈妈在一起生活,认真学习。”原告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收到案件材料后,新堤法庭法官联系了李某及阳某,在全面了解婚生女在父母离婚后的生活、学习情况及自身意愿后,考虑到婚生女随母亲生活的意愿强烈,且随父亲生活期间,阳某因工作原因对其陪伴照料不便,李某有抚养能力且不间断对女儿关心照料,承办法官从关爱未成人健康成长的角度耐心地解读了相关法律规定。细致解答了双方对抚养关系变更的有关问题。经过法官多日不懈的调解疏导,阳某同意将抚养权变更给李某。由于李某在潜江市,无法到场,承办法官通过互联网移动庭审平台组织双方进行远程调解并签署了调解协议。至此,小爱的抚养权如其所愿变更给了李某。

法官寄语

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随着孩子的成长,双方的实际情况都可能发生改变,如果继续按照原定的抚养关系抚养,可能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此时,法律规定允许父母双方通过协议或者诉讼变更抚养关系。抚养关系的变更,应当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基础上进行,同时充分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人的自身意愿。

下一步,洪湖法院将持续加强“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坚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抓实“公正与效率”,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法治水平。

 

文章出处: 洪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