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8-09-05  访问次数:676

近日,江陵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用司法实践加强对民生底线的守护,为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0日,江陵县某超市负责散装熟食(含卤菜)制作工作的被告人叶某同该超市负责采买工作的顾某(化名)在外采购时,购进了1袋亚硝酸钠。2017年5月,江陵县某超市开业经营,叶某为使卤制品色泽鲜艳、易于销售,在卤制、加工过程中掺入亚硝酸钠。同年8月,江陵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江陵县某超市散装卤制品、卤水抽样送检,并对该超市熟食加工区内未使用完的1袋亚硝酸钠予以扣押。江陵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被告人叶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同月江陵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为保证产品色泽光鲜及防腐需要,没有按照标准限量添加使用,致其生产的卤肉制品中亚硝酸钠残留量严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叶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文章出处: 江陵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