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法庭分析二审改判发回案件的特点和成因

作者: 开发区法庭    发布时间:2014-04-16  访问次数:3405

   

为提升案件审判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提高基层法院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我院开发区法庭对2012年至今年10月已审结的作为发回重审和改判处理的案件进行了梳理和统计,并分析了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成因,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调研报告。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健在该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正确行使改判发回权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的重要途径,既要坚决,又要审慎,唯此才能真正实现维护公平正义之目的,开发区法庭的调研分析比较细致具体,要以此为基础,适时与基层法院联系达成确保办案质量的共识。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两年共计审结二审民商事案件95件,其中发回重审17件,占结案数17.9%;改判16件,占结案数16.8%。两项合计33件,占结案数34.7%。发回重审案件中有2件,改判案件中有9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计11件,占发改案件数33.3%。

   2、改判案件中,劳动争议案件6件,人身侵权案件4件,合同案件4件,其他案件2件,占改判案件数37.5%、25%、25%、12.5%。从改判原因看,因法律适用错误改判的5件,占改判案件数31.25%;因事实认定错误、不清,二审法院重新认定、查明事实后改判的11件,占改判案件数68.75%。

   3、发回重审案件中,劳动争议案件6件,人身侵权案件3件,买卖合同案件3件,其他案件5件,占发回重审案件数35.4%、17.6%、17.6%、29.4%。判决超出诉讼请求或者遗漏诉讼请求的3件,一审存在其他严重程序瑕疵的6件,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的8件,占发回重审案件数17.6%、35.3%、47.1%。

   二、呈现的特点

   一是发回、改判案件类型主要集中于劳动争议、人身侵权和合同案件。二是在发改案件中,疑难复杂、法律适用困难的案件所占比例不高。三是事实认定错误、事实不清是发回、改判的重要原因,占发改案件数48.5%。四是因显性问题而发改的案件较多,超出、遗漏诉讼请求等严重程序瑕疵以及判决主文表述不当而发改的案件占42.4%。

   三、成因分析

   一是办案法官责任心不强。主要表现为部分案件超出或者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些法官在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上随意性较大,少数法官在处理案件上推卸责任,上交矛盾,案件处理有倾向性,裁判不够客观公正。

   二是忽视案件审理程序。用判决处理应由裁定解决的程序问题;不尊重当事人的程序处分权;法院依职权启动程序的过程中,没有依法律规定进行;审判组织随意更换,案件审理由合议庭进行,判决却由独任法官署名,案件由独任法官审理,判决却由合议庭作出。

   三是裁判文书制作不规范。判决缺少判项,判项表述不当,导致瑕疵文书的出现,暴露出法官工作不认真,院、庭长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审核、签发重视不够,把关不严。

四是理解和适用法律能力不强。在案件审理中,有些法官对法律法规理解出现偏差,或随意引用法条,或遗漏法条,或引用法条款、项不分,造成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