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利用影响力受贿帮人贷款被判刑

作者: 沙市区法院 魏玖斌    发布时间:2017-10-16  访问次数:1193

近日,沙市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并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依法没收被告人李某退缴的赃款,并继续追缴剩余赃款。

本案中,2009年底,建筑开发商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得知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荆州开发区)准备建设农民拆迁还建工程项目,还迁房项目需采取BT模式建设(即项目承接方全额垫资建设并经验收合格后由荆州开发区出资回购),但荆州开发区暂无充足资金建设还迁房项目。陈某某等人欲承接该项目,但又无资金实力全额垫资建设还迁房项目,提出可以帮助荆州开发区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获得贷款,作为换取承接该项目的条件。陈某某等人打听后得知,时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行长的丁某,对是否批准开发区总公司申请的贷款具有决定性作用,陈某某等人遂通过关系找到骆某,并经骆某介绍认识了与丁某关系密切的被告人李某,托李某找丁某为荆州开发区向农发行贷款的事做工作。陈某某等人告诉李某,农发行贷款办成后按贷款金额的1%给予李某等人好处费。

接受陈某某等人的请托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向丁某咨询农发行发放贷款的具体要求,安排荆州开发区相关负责人与丁某见面,找丁某询问并催促荆州开发区办理贷款事宜的进度,安排陈某某等人购买钧瓷作礼品送给农发行省分行相关人员,自己则购买了钧瓷“龙印”和名家书法作品送给丁某。2011年2月,丁某亲自到荆州开发区考察并过问该项目。2011年5月,农发行湖北省分行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担保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贷款条件未落实的情况下,经丁某批准,农发行湖北省分行向农发行荆州市分行下达批复,同意向开发区总公司(系荆州开发区所有的全资国有公司)发放新农村建设中长期贷款5亿元。2011年10月,开发区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未经招投标,直接将荆州开发区窑湾还迁房二期工程项目交由陈某某等人成立的荆州市香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林公司)承建。2011年12月,农发行开始向开发区总公司发放贷款。2012年7月,开发区总公司开始向陈某某的香林公司拨付工程款。香林公司获得工程款后,分次给李某等人好处费总计308万元,其中290万元系香林公司银行账户直接转账到李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给骆某转账15万元、给李某现金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退缴非法所得4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行长丁某的关系,通过其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案发后退清部分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