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 一男子被沙市区法院判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作者: 涂娜    发布时间:2018-03-20  访问次数:876

近日,沙市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7年9月1日,被告人杨某找外号为“猴子”(具体姓名不详,在逃)以200元购买2颗麻果和0.2克冰毒,随后返回早前定好的某酒店房间,容留张某、杨某、唐某同自己一起在房间吸食所购买毒品。后被告人杨某被巡逻的公安民警查获,杨某如实交代吸食毒品行为后,公安机关随后将张某等人一并抓获,经现场检测,四人的尿检结果均呈阳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张某等三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发后杨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沙市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 沙市区人民法院